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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文证审查业务的批复
日期:2013/9/6       浏览次数:1979

粤司办【2012】107号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文证审查业务的批复

 

东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能否收取文证审查费用的请示》(东司字[201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溯源。对于司法鉴定业务中的文证审查,最早见于2002年6月1日施行、2007年10月1日废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司法鉴定文书示范(试行)》(司发通【2002】56号)中同样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分类包括了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但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007年12月1日施行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号)均不再有司法鉴定文/书证审查的表述。2009年11月1日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下称《收费办法》)中,在法医类鉴定(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人类学、法医精神病)和物证类鉴定(文书、痕迹、微量物证理化检验)收费类别中都列有单独的“文证审查”收费项目;声像资料类鉴定(电子数据、声像资料)则列有“文证复审”收费项目。

二、关于目前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有关问题。目前,我省司法鉴定协会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行为,有关专业委员会正在制订各专业类别常见鉴定项目包括文证审查的行业指引。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是实施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应当进一步规范其执业行为。司法鉴定执业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将文证审查作为专门的司法鉴定项目,根据委托协议要求,开展执业类别所对应的文证审查(复审)项目业务,并依据《收费办法》收取费用。文证审(复)查的具体内容、程序、标准等可以参照行业协会制订的相应指引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可向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报告。

此复。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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