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省司法厅陆续接到一些有关司法鉴定业务活动的反映和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下称《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反映了个别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学习不够,重视不足,执行不力,以致司法鉴定实施活动不够规范,甚至影响到司法鉴定质量的公正性、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省司法鉴定整体形象受到损害。为了坚持司法鉴定公正、科学和社会服务的统一,严格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高质量、可依赖的鉴定意见。为此,省司法厅委托我会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提出以下指引:
一、《通则》第十九条规定所称共同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指定或者选择进行鉴定的二名司法鉴定人应当全程参加,并实时纪录鉴定过程。
二、司法鉴定机构不能保证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共同鉴定的,应当根据《通则》第十六条第五项不得受理鉴定委托。
三、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向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表明身份。
四、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亲笔签名,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各地要及时组织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认真学习、对照检查,尽快完善。自2012年1月20日起,如仍有与上述情形不符者,将视为违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协会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等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