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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要负刑责
日期:2013/9/29       浏览次数:507

   法制网北京9月29日讯 记者 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问题。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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