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出台全市首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暂行规定》,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到场条件。案件受理后发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缺位”时,法庭可依法指定合适成年人出庭或到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缺位”情形包括:法定代理人基本信息无法查明、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明确表示拒绝到场、因故无法及时到场、是本案共犯以及其他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形。对于需要合适成年人出庭或到场的案件,法庭应向被告人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征得其同意或者按其意愿,确定合适成年人人选。被告人明确拒绝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的,审判人员进行必要解释后仍然坚持拒绝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规定人选范围。合适成年人依法可由下列人员担任: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亲属;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代表;关工委、妇联、共青团以及其他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的代表。合适成年人如果是本案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履行合适成年人职责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规定权利义务。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包括:开庭审理前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会面交谈了解其情况、消除被告人的心理恐惧维护身心健康。同时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庭审过程中发现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阅看庭审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在法庭主持下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等。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义务包括:及时出庭并全程参与庭审;向被告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帮助被告人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程序;协助被告人与诉讼参与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被告人独立回答问题;不得泄露其知悉的本案及被告人信息等;发现本人符合回避情形时及时告知审判人员等义务。
规定出庭程序。同一案件中的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应分别指派不同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被告人为女性的,合适成年人应优先从女性成年人中选任。被告人有其他成年亲属的,应优先确定其为合适成年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其他成年亲属,居住地不在本地且无学校和单位,该亲属和单位代表无法或不宜到场时,审判人员应在开庭三日前为其指派合适成年人,并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同一名被告人进行多次开庭的,均应通知合适成年人出庭。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履行出庭职责后,应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表》。庭审笔录中须记载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况、所提意见等内容,裁判文书应当载明合适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