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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死刑案件证据不足不得判死刑
日期:2013/10/14       浏览次数:572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3-10-13 14: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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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戴长林在12日的“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学术座谈会上指出,防范冤错案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理念应该彻底摈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维护被告人辩护权。

  戴长林强调,要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判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审判公开为原则。切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依法全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依法上网公布。要强调程序公正原则,突破相关制度规定,违背程序公正原则的做法必须予以禁止,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贯彻无罪推定理念,定罪证据一定要确实充分。

  他还指出,刑事审判中,要注重证据审查、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必须严格遵照法定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诉的不得认定其有罪。宁肯错放,不得错判。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就定罪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死刑案件,证据不足不得判处死刑。证据合法性审查。刑讯逼供等所取得的非法证据都得排除。注重实物证据,现场遗留可能与犯罪有关的血迹、指纹都必须予以证实。严格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强化庭审调查。严格案件把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机制。明确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职责。死刑案件必须是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明确一、二审法院职责划分。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容不得出错。

  戴长林表示,防范冤错案发生,必须要做到案件侦查阶段,法院不提前介入,不公、检、法联合办案;为辩护人阅卷提供便利、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旁听庭审。案件确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建立审判人员责权相一致的追究机制等。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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