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南京市司法局采取四项措施,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分别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确定可以指定辩护和应当指定辩护的各种情形。规定公、检、法、司具体义务和程序,明确其他可能参加到法律援助活动中来的单位或个人责任。规定各部门之间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
二是对精神病人增加特别规定。对强制辩护对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律援助出台特别规定,将指定辩护的条件明确为“有以往病史、或有直系家族病史、或一般人能明显判断其病态”的,或“其本人或家属能提供其患有精神病的证据材料且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应当先予援助”等。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在确保政府投入的情况下,将建立多渠道法律援助资金募集和捐献机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四是加强法律援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成立法律援助公职(专职)律师事务所,采用“契约”制培养和留住专业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建立完善学习教育、案件评估监督、考核评价和奖惩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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