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新闻公告
院内公告
时事要闻
司法鉴定新闻
各省鉴定机构名录
司法案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
伤害案件
时事要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公告 > 时事要闻
国务院法制办:医院泄露病人病历拟追责
日期:2013/11/20       浏览次数:574

   国务院法制办19日公布《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办法》明确,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含中医药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的责任单位,组织落实相应的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利用、质量控制与信息安全保护要求。

《办法》所称人口健康信息包括人口基本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具体包括人口基本信息,家庭户及户成员信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相关信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等。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相关系统委托给具有商业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目的的机构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

除卫生计生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定需要以及法律需要之外,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允许,禁止以任何形式查询调阅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应当向责任单位申请同意,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任何用途。

违反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凡情节严重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人口健康信息服务和管理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依法提出复议、诉讼。
来源:北京晨报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