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叉管辖破瓶颈
“行政审判的最大障碍是行政干预,这个瓶颈不破除,法院就不可能做到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葫芦岛中院院长杜俊峰坦言。
葫芦岛中院于今年初制定了《行政诉讼案件实行集中交叉管辖的意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区域的有限分离。集中交叉管辖制度包括三种管辖方式:一是集中管辖。即将案件量少、交通不便的南票法院的案件集中到兴城法院管辖;二是相互交叉管辖。即将路途相对较近的绥中县和建昌县两地法院管辖的案件相互交叉;三是循环交叉管辖。即将距市区较近的连山、龙港、兴城三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循环交叉。此外,以县、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全部由中院审理。
实行集中交叉管辖,给行政审判带来了明显变化,行政诉讼案件数大幅上升。截至10月底,两级法院受理行政一、二审诉讼案件268件,同比上升29%,葫芦岛中院受理94件,同比上升64%,很显然,公民的行政诉讼积极性明显提高。
改革庭审方式解难题
为适应行政行为和事实类型的多样化,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官民矛盾的实质化解,葫芦岛中院制定出台了《审前会议规则》和《行政一审案件庭审规则(试行)》。至此,新的行政案件庭审模式在全市法院铺开。
确立审前会议制度。改变以往庭前简单的证据交换,召开审前会议,确定案件的审查客体、诉讼类型、行为类型,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理清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非法证据直接予以排除,进一步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再开庭审理,直接裁决,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对于有协调可能,且双方有协调意愿的案件,进行庭前协调。
建立主审人报告制度。在进入法庭审查阶段后,首先由案件主审人向诉讼参加人和旁听群众汇报法院查明的事实。汇报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接下来法庭审查就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通过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举证进行判断,而非由法院来审查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
设立实质化解争议阶段。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维持、撤销、确认、驳回诉求等判决方式,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以及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居中裁决等案件,都不能一并解决当事人的实体诉求。葫芦岛中院尝试在庭审中的“最后陈述”阶段结束后,设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阶段,通过休庭后协调解决当事人的实质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行政庭审方式的改革,不仅给庭审减了负,提高了庭审的质量和效率,而且还使官民矛盾能够得到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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