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富彬 通讯员姜浩 杨芳)近日,收到法院改判文书的山东省齐河县农民李根,紧缩的眉头终于露出了笑意。而在两年前,莫名收到法院判令其为他人担保还款的判决书,9万元的连带责任一度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原来,2007年8月25日,与他同村的石庆林与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2008年8月15日止,约定月利率10.83‰。合同显示李根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但李根说自己对担保一事毫不知情,也未在保证合同上签过字。借款到期后,石庆林未履行还款责任,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0年7月21日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石庆林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偿还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李根对石庆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真是闭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2012年4月,李根来到齐河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向检察官们诉说冤屈。检察官在调查中了解到,石庆林在向信用社借款时确实未找过李根做担保,李根也从未因石庆林借款一事向信用社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难道合同上的签名是他人伪造的?为慎重起见,检察官委托鉴定部门对借款保证合同和李根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签名进行了字迹鉴定。经鉴定,认定签名确实不是李根本人书写。检察院根据调取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抗诉意见,并依法作出改判,免去了李根的担保责任。
(原标题:9万元借债找错了主)
北京法医鉴定中心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