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之
专家论证意见
Q[2012]医鉴字第1215号鉴定意见中“伤残评定”结果缺乏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理由: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所摄被鉴定人吴宏生影像学片均显示:胸7椎体压缩性骨折;鉴定人阅片:胸7椎体楔形变。
在胸部,由于胸椎与肋骨相连,椎间盘较薄,关节突的关节面呈冠状位棘突呈叠瓦状,这些解剖结构限制了胸椎的运动,故活动范围很小,被医学上称为“微动关节”,且几乎不参与脊柱腰段的活动。在腰椎,椎间盘最后,屈伸活动灵活,关节突的关节面几乎成矢状位,具备屈伸运动的解剖学基础,而限制了旋转运动。也就是说,胸椎是不参与腰部活动度的,因此,被鉴定人胸7椎体压缩性骨折几乎不会影响到腰椎活动度,该鉴定书认为腰部活动受限缺乏相应的损伤基础。同时,鉴定人所测量的腰部活动度(前屈50°[正常值:45°],后伸30°[正常值:30°],左、右旋转各30°[正常值:30°])也进一步佐证腰部活动度完全正常,甚至比正常值还要好,根本不存在活动受限的情形。在所有阅片记录中,尚未见到有胸椎压缩性骨折超过1/3的客观表述,因此,鉴定书引用4.10.3 c)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明显缺乏法医学依据。
王鹏 法医学博士
李生兴 法医学硕士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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