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家 论 证 意 见
京法[2014]文论字第069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X
委托事项:2013.1.28《遗嘱》文书中的字迹是否为同一人即“XX”所书写
受理日期:2014年1月8日
论证材料:1、检材:2013.1.28《遗嘱》复印件1页(以下简称“检材”,检材编号:MJYJY-2014-JC-W006);2、样本:落款载有“协议人:XX 马安瑞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的“协议书”复印件1页(以下简称“样本1”,样本编号:MJYJY-2014-YB1-W006);3、落款载有“声明人:XX 二OO九年八月六日”的“撤销遗嘱声明”复印件1页(以下简称“样本2”,样本编号:MJYJY-2014-YB2-W006);4、落款为“2012.9.15”的“协议摘要”复印件2页(以下简称“样本3”,样本编号:MJYJY-2014-YB3-W006);5、题为“协议书”的文书复印件1页(以下简称“样本4”,样本编号:MJYJY-2014-YB4-W006);6、题为“协议书”、落款为“协议人: 二O一O年”的文书复印件1页(以下简称“样本5”,样本编号:MJYJY-2014-YB5-W006);7、落款为“悔过人:XX 2012年3月13日晚19:55”的“悔过书”复印件1页(以下简称“样本6”,样本编号:MJYJY-2014-YB6-W006);8、落款为“保证人:XX 2012.2.12”的“保证书”复印件2页(以下简称“样本7”,样本编号:MJYJY-2014-YB7-W006);9、落款为“保证人:XX 2010年7月6日”的“检讨保证书”复印件1页(以下简称“样本8”,样本编号:MJYJY-2014-YB8-W006);10、其它相关文证资料(如日记、公证书等)复印件1份。
论证日期:2014年1月8日~1月15日
二、检案摘要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委托人认为《遗嘱》内容部分字迹并非XX本人书写形成。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依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1-2010)及FB-2011方法,通过检材与样本的比较、鉴别,从而对其进行检验。
2、本案特邀请刑事技术司法鉴定高级工程师,经检视分析、论证。
3、检材《遗嘱》上的字迹书写清晰可辨,字体、字形及布局特征反映
明显,具备检验条件。
4、样本1~8所载字迹总体清晰可辨,字体、字形及布局特征反映明显,可供比对。
四、分析说明
(1)经检视分析认为:检材“《遗嘱》”与样本“1~8”整篇书写格式、字迹笔画较清晰。
(2)但《遗嘱》内容(包括标题)自上向下数第八行,从左至右第十七个字后“长子A和次”接第九行“子B共同继承”的字迹布局与其它字迹(JC、YB1~8)存在明显差异:①字迹书写速度较慢,在运笔流利程度、连笔熟练程度显示其存在书写的不稳定性;②字体、字形等细节特征出现比例失调,其中“王”字第二笔画“横笔”与第三笔“竖笔”的角度、“京”字上“点”与“横笔”、和的“口”字旁、“瑶”字出现“多笔”、“增减笔”(“钧”字)笔画特征,“继承”的“继”字绞丝旁、米字等字迹与样本“A”、“B”、“继承”等字迹比对出现本质差异;③特别是标点符号中句号的笔顺写法反映出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习惯(详见检材与样本字迹特征比对表)。
综上分析,根据《遗嘱》信中书写的字迹和部分XX亲笔书写的信件中进行比对认为,《遗嘱》内容中部分字迹如“长子A和次”及“子B共同继承”的字迹不是XX本人书写形成。
五、论证意见
2013.1.28《遗嘱》内容中部分字迹如“长子A和次”及“子B共同继承”的字迹不是XX本人书写形成。
论证人: 汪树鹏 刑事技术高级工程师
王 鹏 博士研究生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JC与YB1~8;2、JC与YB1~8字迹特征比对表;3、资格证书
1、JC与YB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