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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首创专家辅助人规则
日期:2014/2/26       浏览次数:841

 

厦门中院首创专家辅助人规则

 该规则对全国法院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统一规范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2009-08-06 13:51:55   字号 】【打印】【关闭

  本网讯 记者日前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日前出台并开始实行《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据称,这是在全国首创的规范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权利和义务的规则。

  规定要求专家辅助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案件涉及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案件涉及的行业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技能;品行端正,没有违法违纪记录。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专家证人不能有违法违纪记录,比如在以往诉讼过程中作伪证、剽窃过他人学术成果等都不能成为专家辅助人。

  规定规范了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法院提出请求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就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和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同意专家辅助人出庭。法院决定同意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后,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并适当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法院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法院应在三日内作出是否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法院认为有必要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解释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时,可以依职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法院聘请专家辅助人后五日内向法院复议一次。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法院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规定还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与义务。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享有"查阅涉及专门问题的案件材料,陈述对涉案的专门问题的意见,经过法庭允许可以询问对方当事人、鉴定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权利,同时承担"必须客观陈述对涉案专门问题的意见,接受法官、双方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专家辅助人的询问,保守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诉讼义务。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证言效力,规定明确指出,专家辅助人的专家意见为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才能决定是否采信。专家辅助人除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规定的困难外,必须出庭作证。在证据交换时提供专家意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的视为出庭作证。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证言应根据证言所依据的理论在所属领域认可的程度,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此外,规定还特别指出,聘请专家辅助人应当支付相应费用。专家辅助人的费用包括误工费、差旅费、资料费等为出庭作证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专家辅助人的误工费按该专家所在行业一般收入标准计算,差旅费按相应等级的国家公务人员的出差标准计算。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聘请一方负担。法院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法院负担。

  那么,制定专家辅助人规则的现实意义何在?厦门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刘新平庭长认为,此项制度有三大好处:

  有利于克服现有鉴定制度的缺陷。鉴定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鉴定的主体限于机构,排除了自然人,不利于责任落实,不利于对鉴定人资格的质疑;鉴定机构重叠,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法律对鉴定人的资格、责任以及鉴定结论的采信等方面规定不完善,鉴定结论容易被轻易采信,鉴定错误很难追究责任,鉴定腐败难以避免。鉴定制度的缺陷增加了鉴定结论的可质疑性,专家辅助人凭借其专业优势有能力指出鉴定结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避免法院盲目采信鉴定结论。

  有利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知识产权审判涉及自然科学的方方面面,而法官又多数缺乏科技教育背景,即便有理工科教育经历,也无法穷尽案件可能涉及的所有领域,因此为克服法官科技知识的不足,提高法官准确认定科技事实的能力,聘请专家辅助人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专家意见就很有必要。

  有利于规范专家出庭作证的程序。虽然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都有聘请或接受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专门性问题,但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证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专家意见是证人证言还是案外人意见、专家辅助人聘请的方法和程序、专家证言如何采信、专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各地法院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存在诸多差异,从而损害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厦门中院制定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专家参加诉讼的程序、专家意见的证据效力、专家的诉讼地位、专家的权利义务、专家的证言的采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专家参与诉讼规范化,对当事人聘请专家参加诉讼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中的科技事实,有助于公正高效审判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郭宏鹏 江俊涛

  相关知识链接

  制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专利等技术性案件审判中的专业技术调查方式,通过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手段,认真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专家辅助人的称谓:

  专家作为证人参与诉讼,在英美法系称为"专家证人",在大陆法系称为鉴定人。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是指因具有专家资历而被许可通过其对所附问题的解答而帮助陪审团认识那些普通证人所无力说明的复杂或技术问题的证人"(见《布莱克法律辞典》)。由于英美法系没有鉴定人制度,故其鉴定也涵盖在专家证人制度之中。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制度,专家在诉讼中只是解释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因此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大不相同,如果也称为"专家证人"恐容易引起误解。称为专家辅助人既可以避免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混淆,又很好地体现了此类专家参与诉讼的职责和地位。

  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不如大陆法系的鉴定人的要求那么苛严,更加强调知识、经验和技能的实际拥有,《美国联邦证据法》第702条:"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案件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系争事实时,则具有本行业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教育的专家可以充当证人"。"书面的资格证书本身可能不能保证某人具有与法庭面临的问题相关的知识,而通过大量的经验积累却当然赋予了其专家的资格。汽车修理工、砖瓦匠、木工、电工都可以专家的身份出庭,只要他或她对案件中某个问题具有一般人不具有的专门知识或经验"(见何家弘:《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6期,第147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在鉴定人制度并存的情形下,专家辅助人所能发挥的作用无外乎:一、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涉及专业问题的证据资料发表意见。向鉴定人发问,协助当事人及律师询问鉴定人,为当事人提交对鉴定结论的意见书;二、作为知识证人说明案件事实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解释专业术语与行业规则。专家辅助人的证言在证明能力上远不如鉴定人的鉴定结论那么高,仅起到帮助法官克服知识缺陷从而促成心证形成的作用,因此对专家辅助人资格要求也不必如鉴定人资格那么高。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看其是不是具有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内的专家所应具备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相当的专业资格证书和丰富的实际经验均可;二是看其是否存在不宜作为专家辅助人的道德缺陷,审查其是否有过不良道德记录,如在以往诉讼过程中是否作过伪证;是否剽窃过他人学术成果等。

  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需由当事人申请,是否同意由法院决定。法院是否可以依据审判指挥权主动聘请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需要有专业人士帮助理解和认定时,现实的做法是庭外咨询专家来形成心证。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专家的意见是否科学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专家意见发表辩论的机会,一方面难以发现专家意见的真伪,另一方面难以使当事人信服,因此庭外咨询专家的做法不利于体现程序正义。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而法官又缺乏判别能力时,由法院依据审判指挥权主动聘请专家作为证人就专门问题陈述意见,既能保障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权,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专家意见的科学性。此外为防止当事人过度使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浪费司法资源甚至拖延诉讼,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单一联合专家证人"制度,由法院选任专家辅助人,从而避免当事人之间的过度对抗。总之,专家辅助人的聘请,应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聘请为辅。

  专家辅助人证言的采信:

  司法实践中,对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法定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效力上低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仅仅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

  其实,"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的定位理论上应当属于证人,与普通证人一样同属于陈述案件事实的人,只是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与普通证人证明的对象有所不同而已:普通证人是基于其了解案件的有关事实而成为证人,普通证人所了解的信息仅仅是根据其记忆中感官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复述;而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的意见是根据掌握的专门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对争议事实所作出的判断。

  专家辅助人既然是证人,就应当如同普通证人一样,享受证人的权利,承担证人的义务。对其证言,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后才能决定是否采信。法庭对专家证言应如何采信,美国司法判例形成的"frye"规则和"daubert"规则值得借鉴,根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理论上的普遍认可度以及可靠性,来决定是否采信。(注:Frye规则就是指专家得出结论所依据的规则、方法等,必须在其所属的特定领域内获得普遍认可。Daubert规则就是可靠性规则:专家所依据的理论是否建立在可检验的假设上;是否与现有的专业出版物记载的原理相同;已知的或潜在的错误率;为科学团体所接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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