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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不成 法院判各担责一半 11月5日,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案。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报警,事故责任未经交警部门认定,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都有过错。   原告许
日期:2014/3/5       浏览次数:792

 

“私了”不成 法院判各担责一半


      11月5日,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案。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报警,事故责任未经交警部门认定,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都有过错。

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为同村村民,今年4月9日,二人各自驾乘电动车,由东往西行驶。途中,原告许某从里道超车时,但因被告张某抢道骑行,造成原告许某连人带车摔进路旁水沟内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并未停车查看,而是径直离开了。从沟里爬上来的原告许某随后打电话叫来几个朋友到现场帮忙,并托人找到被告张某,协商赔偿的事情,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因对治疗、修车等费用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许某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各自骑行电动车行驶期间,原告从被告的里道超车,致使原告驾车掉进沟里,造成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虽未向法庭提供直接的证据,但综合本案的事实及其他证据,法院对此应予采信。不过,对原告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警,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应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各承担一半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许某治疗费、修车费的一半。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无小事。发生事故后应该及时报警,保留案发现场,保留原始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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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处理需要条件

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的两个条件

第一没有造成人员身伤亡,

第二当事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

这两个条件都具备就可以私了或者自行解决。这种事故由于没有行政干预,是非常快捷的。在美国这个车祸叫做幸福车祸,为什么幸福呢?没有警察干预,不进行行政处罚,所以感觉比较幸福,所以我们也实行了这个法规。但这里提醒一点要注意,完全没有责任这一方要有取证意识,防止负责任这一方反悔。

北京是提前进入私了的地区,我们试行的这段时间内发现了这方面的问题,比如曾经有这样一起事故。后车追了前车尾,后车下车跟前车驾驶员说我追了你的尾,我负全部责任,咱们可以到路边解决。前车驾驶员听信了后车驾驶员的这些话,把车开到了路边。而到了路边之后后车驾驶员说,是你溜车撞了我。所以造成这起事故说不清楚了。
        报警警察只能以同等责任来处理这起事故,这样前车岂不就吃亏了吗?吃亏在没有让后车驾驶员写一份证据把我追了你的尾我负全部责任签了名字,签了名字之后再挪到边上去就不会反悔了。所以提醒车友一定要取证。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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