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专家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4]伤论字第07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X
委托事项:损伤程度
委托日期:2014年4月6日
受理材料:1、X身份证复印件1份;2、大连市急诊医疗手册(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X病程记录及门诊医疗收费项目明细) 复印件1份;3、X电子版照片8张。
论证日期:2014年4月6日~2014年4月10日
伤 者:X,女,。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14年3月31日中午时许,X被他人持械打伤头面部,伤后随即就诊于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为明确损伤程度,委托人委托我处对其损伤进行法医学专业论证。
(二)文证摘抄
2014年3月31日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X病程记录摘:
来诊时间:11:30,主诉:头面部被打伤1小时。
现病史:于1小时前,被他人用锐器割伤面部,疼痛、出血。
既往史:体健,无药物过敏史。
查体:神志清,生命体征平稳,颜面右侧颧颊部见长约8cm纵行伤口,深达脂肪层,渗血。
诊断:颜面部皮肤裂伤。处置:清创缝合。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SJB-C-2-2003)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并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对伤者进行检验。
2、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张继宗研究员共同参与研讨。
3、活体检查
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右颧颊部可见一斜行类“L”形长6.3cm愈合中瘢痕(经用一定质地非弹性细线测量后,再与量尺比对),其双缘/表皮(大部分)尚未对位接触覆盖创口并呈“哆开”(伤口收缩期)状,边缘尚整齐,颜色较正常皮肤略深,质中;触痛(±),余浅感觉存在;张口度正常。
4、损伤当时照片(电子版)阅读
右颧颊部可见一斜行类“L”形皮肤创口,创口哆开,创缘整齐,创壁平整,未见组织间桥,上端创角锐利,创底可见渗血,未见搓碎组织,创深基本一致。
四、分析说明
根据送检材料及委托人所提供案情,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面部创口
1、标准所规定的面部范围包括前额发际以下,两耳根之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2、皮肤由表皮(位于皮肤浅层,由角化的复层扁平上皮组成)、真皮(位于表皮下,由致密结缔组织组成,包括乳头层和网织层。此层包含有血管、神经、淋巴及毛囊、汗腺等)及皮下组织(由疏松结缔组织和脂肪)组成。“创”是指致伤物或外力作用于皮肤组织造成皮肤真皮及以下组织解剖学结构完整性受破坏。
本例伤者活体检查所见损伤位于面部范围;依据损伤当时照片、病历记录(创口深达脂肪层且行清创缝合)并参照目前查体所见,综合分析推断,伤者面部“L”形损伤类型系“创口”。
(二)关于面部创口修复
一般情况,切创(如锐器)组织缺损少,创缘整齐和无感染的创口、经清创缝合及抗感染后,表皮再生在24~48小时内便可覆盖创口,肉芽组织在第3天就可从伤口边缘长出并填满伤口,5~6天胶原纤维形成,约2~3周完全愈合而遗留线状瘢痕。面部长的切创由于瘢痕收缩可造成局部功能障碍、容貌毁损。
本例伤者伤后6天查体,并结合活体检查结果,综合判断其损伤属于“开始愈合的瘢痕”。根据201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指南”规定:面部创口或者瘢痕的含义是指检验时不论损伤处于早期的创口或者开始愈合的瘢痕,均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统一长度,不再考虑瘢痕收缩、创口瘢痕比值的问题。伤者目前面部损伤可适用于“新标准”有关面部创口或瘢痕的相应条款。
(三)关于损伤程度论证
伤者X遭他人持械打击头面部,经临床诊治并本中心检验所见证实:面部裂创诊断成立。其中临床体检发现:创口长约8cm,法医学检验所见:面部单条“愈合中瘢痕”长6.3cm。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3a)条之规定,目前损伤已在轻伤一级范围之内。
五、论证意见
伤者X目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论证人:王 鹏 法医学博士(主检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法医学硕士(法医师)
张继宗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员)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2、损伤照片;3、说明
1、部分参考文献
[1]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2004.
[2]郭景元. 实用法医学. 上海: 上海科技出版社,1980.
[3]闵建雄.法医损伤学fM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郭景元主编.实用法医学.第l版.上海: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50.
[5]翟建安主编.法医学.第1 版.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
[6]黄家驰、吴阶平主编.外科学,第1 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1979.
2、损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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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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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当时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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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当时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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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合中瘢痕上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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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合中瘢痕下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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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颧颊部愈合中瘢痕全长6.3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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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说明
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供有关机关参考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