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专家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4]残论字第08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贵州X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伤残等级
委托日期:2014年4月11日
受理材料:1、贵州X律师事务所委托函1份;2、上海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XX门诊病历卡复印件1份;3、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XX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复印件1份;4、QQ妇科医院XX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5、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000085118)复印件1份;6、贵州省黔南州人民医院XX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7、QQ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录(住院号:53967)复印件1份;8、XX身份证复印件1份;9、医疗争议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10、QQ县群众工作中心会议纪要(开群工中心议字[2012]13号)复印件1份;11、贵州省人民医院XX彩色超声图文报告、病史介绍复印件各1份;12、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正[2011]临医鉴字第197号)复印件1份;13、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2012]临鉴字第0612号)复印件1份;14、韦美江关于伤残事实陈述复印件1份;15、彩色照片一张。
论证日期:2014年4月11日~2014年4月20日
患 者:周X,女,汉族。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11年2月21日患者XX因“卵巢囊肿”就诊于QQ县人民医院,2011年2月24日行腹腔镜下双侧卵巢巧克力囊肿剥除术,术后出现肠梗阻,于2011年3月1日行“剖腹探查术”。2011年9月9日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2012年7月25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认定QQ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70%。2013年1月12日于兴义市人民医院行剖腹探查术+肠粘连分解术+盆腔粘连分解术+活检术,2013年1月30日出院,诊断为盆腔包裹性积液;盆腔炎性病变等。2013年6月14日就诊于QQ妇科医院,诊断为盆腔炎;宫颈糜烂,那囊。后于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门诊诊断为肠粘连;切口疝。2014年2月6日上海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诊断为盆腔积液;阴道内脓性分泌物等。为明确患者目前伤残等级,委托人委托我处对其进行法医学专业论证。
(二)文证摘抄
1、2011年2月21日~2011年5月26日QQ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录(住院号:53967、57007)摘:
主诉:经期腹痛10+年,下腹包块2+年。妇科检查:阴道:畅,壁光滑,可见少许白色分泌物。宫颈:光滑,无抬举痛。
辅助检查:B超提示:子宫正常大小;双附件区低回声包块:巧囊可能;盆腔少量积液。2011年2月24日行“腹腔镜下双侧卵巢巧克力囊肿剥除术”
2011年3月1日行“剖腹探查:粘连松解术,肠外减压,腹腔引流”。
2、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30日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000085118)摘:
2013年1月12日手术记录:剖腹探查术+肠粘连分解术+盆腔粘连分解术+活检术。手术经过:...逐层分离子宫附件区粘连,完全将包裹性积液吸净及取出包裹囊壁后见右侧输卵管稍粗,右卵巢外观正常,左侧附件未探及。手术名称:腹腔探查术:肠修补术。术后诊断:小肠浆肌层裂伤。
3、2013年3月28日兴义市人民医院DR影像诊断意见:右输卵管壶腹部及伞端积水阻塞;左侧输卵管峡部以远未见显影。
4、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门诊诊断:肠粘连;切口疝。Rx:建议行切口疝修补术。
5、2014年2月6日上海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诊断为盆腔积液;阴道内脓性分泌物。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SJB-C-1-2003),并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对患者进行检验。
2、活体检查
神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检查见腹部(脐右侧)一纵行手术切口遗留瘢痕长13.5cm。腹部膨隆,站立时为著。触痛(±)。左下肢肌力ⅴ-级,右下肢肌力ⅴ级。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未引出。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患者XX因“卵巢囊肿”于2011年2月21日就诊于QQ县人民医院,2011年2月24日行腹腔镜下双侧卵巢巧克力囊肿剥除术。经多家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肠粘连,切口疝,盆腔积液,阴道内脓性分泌物;手术未探及左侧附件,左侧输卵管峡部以远未见显影。据本处活体检查并结合病历资料分析认为上述临床诊断如肠粘连,切口疝,盆腔积液,阴道内脓性分泌物均成立,且“手术未探及左侧附件,左侧输卵管峡部以远未见显影”的记录支持左侧卵巢缺失改变。
腹壁切口疝( Incisional hernia of abdominal wall,VIH)是一种医源性腹壁疝,是腹部手术后并发症之一。站立时切口处有疝块突出,咳嗽或用力时更明显。如疝块较大有较多脏器和组织突出,可有腹部隐痛、牵扯下坠等不适。给患者生活带来巨大痛苦。VIH缝合修补术后复发率高达30%~50%。
综合以上患者的临床诊断及后遗症状,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2.6.26条、第2.7.26条、第2.8.36条及总则1.5.8条之规定,患者目前情况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
五、论证意见
患者目前情况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
论证人:王 鹏 法医学博士(主检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法医学硕士(法医师)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照片;2、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