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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故意枉法裁判 重者将被司法追究 南国早报 2014年06月12日 ■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今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14/6/16       浏览次数:565

 

法官故意枉法裁判 重者将被司法追究

南国早报     2014年06月12日      ■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今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错案问责办法(试行)》,至今已近两个月。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属于错案?法院如何发现错案并认定?被认定为错案后,相关责任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6月11日,广西高级法院纪检组长罗诗汉,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问

    何为错案

    答:主观故意的枉法裁判

    罗诗汉表示,过去,由于在相关制度上,对于错案问责没有很明显的体现,极少数责任心不强的法官甚至是违法办案的法官,办了错案后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人民法院的形象。此次制定该《办法》,是为了最大限度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对办案法官的监督更细化、更规范,并更具可操作性。那什么案件才属于错案呢?

    罗诗汉称,在《办法》中提到的15种情形,都可认定为错案,其追责的重点是违法裁判,尤其是主观故意的枉法裁判。至于对法律条文理解、证据运用产生的偏差,不是追责的范围,可以通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审判机制调整纠偏。

    错案的性质主要从三方面判断:1.责任心不强的,比如本来应当半年审结的,法官花了一年半,严重超时;2.主观故意,例如以个人意图为转移、有偏向性的办案;3.有贪桩枉法行为的。

    二问

    如何认定

    答:认定程序分四步走

    罗诗汉回答,错案线索的收集,主要由纪检组监察室和审判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纪检组监察室会同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错案线索后,对错案线索进行仔细甄审,然后交由涉案相关人员就涉错事项作出合理说明。对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是否构成错案进行分析判断,并对错案性质、责任划分进行初步评查。

    其次,将案件交由相关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或赔偿办)进行评查分析。

    经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评查后认为构成错案的,将评查结果告知相关人员。涉案相关人员对评查结果无异议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确认。涉案相关人员若对评查结果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复议,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另行组成评查组进行复议。

    经复议仍认定构成错案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三问

    如何处罚

    答:最重交由司法部门进行司法追究

    罗诗汉称,经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将错案确认情况及责任划分意见,提交错案问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在15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有关部门实施问责。

    至于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何种处罚,罗诗汉表示,该《办法》对于办理了错案的在职工作人员、一年内发生一起或两起错案的、已调离原所在法院的、或是已退休的等多种具体情况,均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处理办法。

    “最轻的将调离审判岗位,最重的将交由司法部门进行司法追究。”罗诗汉说。

    附《错案问责办法(试行)》有关内容:

    15种情形认定为错案问责

    1、故意篡改、伪造、毁弃、隐匿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协助、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3、未经审批,擅自违规办理案件,导致裁判错误的;

    4、向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重要情节、遗漏主要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5、违背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决议,伪造、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重大过失,致使诉讼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案件诉讼主体错误、基本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案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程序明显违法的;

    8、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9、违反规定在审理、执行中超审限三个月以上的;

    10、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违规裁定减刑、假释的;

    在采取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在采取上述措

    11、施时因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12、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1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14、程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其他应当认定为办错案情形的。

    5种情形不属错案问责

    1、因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不明确,致使在法律法规的理解上存在偏差的;

    2、因案情特殊,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的;

    3、因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4、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政策调整,致使裁判结果改变的;

    5、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11种途径发现错案

    1、在办理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2、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3、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4、在接待当事人申诉、审查来信来访中发现的案件;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

    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

    1、在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或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2、通过检察院办案检查发现的涉错案件;

    3、通过网络媒体曝光等线索发现的涉错案件;

    4、在执法、执行、司法巡查或审务督查等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5、通过其它途径发现的案件。

    陈夏嫦/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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