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家辅助人的由来
发布时间:2013-12-26 浏览次数:555次
专家辅助人在2010年前称“专家证人”,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同年10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台后应运而生,自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专家辅助人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所谓专家辅助人,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之为"专家辅助人"。根据规定,诉讼参与人、公诉机关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聘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就专业性问题与鉴定人或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对质和询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而且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被称为专家辅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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