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如何按照居民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28 浏览次数:98次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这相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规定无疑是一个大的进步。它打破了户籍对人的拘囿,改变了单纯以户籍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在城市经商、务工、居住的时间应持续一年以上(主要证据:暂住证、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并加盖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公章。辅助证据: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劳动合同、失地证明、煤气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交费单等;二是有固定收入)。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应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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