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念斌“投毒”案庭审质证中有关问题的专家补充意见
1、个体差异
(1)《药理学》(全国高等医药院校教材)载:个体差异(individual variability)定义:系指药理效应的个体差异,是指当药量相同时,不同动物的反应强度有差异;反之,反应强度相同时,不同个体也不一定接受了相等的药量。
(2)个体差异具体表现类型:有些个体对药物反应非常敏感,所需药量低于常用量,称之为高敏性(hypersensitivity),与其个体的高、矮、胖、瘦无必然关系;有些过敏体质的人用药后可发生过敏反应,又称变态反应(allergy),而这种个体差异与药理效应无关,且无法预先知道,与其高、矮、胖、瘦亦无必然关系;还有一类特异体质的人对某一些药物发生特异性反应,称之为特异质反应(idiosyncrasy),是由于这类人的遗传异常所致。
综上所述,无论从“个体差异”的医学定义,还是其分类表现看,“个体差异”显然绝非指个体之间的高、矮、胖、瘦或体重差异。就念斌“投毒”案件而言,鉴定人辩称丁云虾喝了含有氟乙酰胺的白米粥中毒但无临床表现系因“个体差异”的解释缺乏医学科学依据并违反一般常理,理由:①从中毒机制看:《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P779)、《法医毒物司法鉴定实务》(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P211)等记载:氟乙酰胺中毒机制为阻断三羧酸循环(阻断三羧酸循环等同于阻断了生物体内ATP能量合成途径及糖、脂、蛋白三大营养素代谢枢纽)并形成不可逆的“致死合成”,任何具有“三羧酸循环”的生物体概莫能外,包括丁云虾。②从丁云虾病历看:《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P779)、《法医病理学》(研究生教材)、《法医毒物司法鉴定实务》(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P211-223)等记载:氟乙酰胺中毒势必影响到心血管系统、泌尿系统、呼吸系统或神经系统等,机体将会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并必将反应于临床实验室化验的某项或某些指标上,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病历中未见丁云虾有任何中毒的临床表现及任何一项化验指标的“有效”异常。反之,其余中毒死亡或出现中毒症状者,均相应的出现了上述临床表现或化验指标的异常。③从氟乙酰胺中毒量看:《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P780)记载:氟乙酰胺最小的口服致死量为20ug/kg。若按照55kg体质量的人体计算,其最小致死量为0.0011g。而最小有效量(即能够引起机体反应)也就是鉴定人所称的“中毒”的“最小有效浓度”还要远远低于最小致死量。可以想象,极微量的氟乙酰胺即可导致机体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和(或)机体反应。而依据公诉人的思路推定,本案丁云虾喝的白米粥里面含有极易溶于粥的氟乙酰胺含量绝非微量,至少大于其余中毒患者,居然无任何中毒异常反应,唯一合理的解释只能为丁云虾没有氟乙酰胺中毒。
2、半数致死量(50% lethal dose,LD50)
《药理学》(全国高等医药院校教材)将其定义为:在量反应中指能引起50%实验对象死亡的药量,在质反应中指引起50%实验对象出现阳性反应时的药量。该定义中实验对象是“死亡”,鉴定人用此定义的“死亡”去解释丁云虾“有没有”中毒反应显然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