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法医学专业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5]病论字第026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山东铸鼎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1、死者张某致命伤分析;2、死者张某与于某第一次肢体接触后逃跑的第5秒钟地面所见的滴落血迹(8×4cm范围内)是否可以来源于其右心室壁贯通伤。
受理日期:2015年5月21日
送检材料:1、2010年7月6日~2012年1月9日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案件编号:XXX公刑立字[2010]1283号)复印件2份;2、2010年7月6日~2012年1月9日刑事侦查卷宗(诉讼文书卷)(案件编号:XXX公刑立字[2010]1283号)复印件1份;3、U盘一个(其内载有与案件相关的视频、图片)。
论证日期:2015年5月21日~2015年6月6日
死 者:张某,男,DD原住址:XXX区国泰花园。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10年7月6日下午17时许,张某在XXX区文化西路被人用刀刺伤胸部等处,经送FF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委托人委托我处就张某致命伤及该致命伤是否系于某所形成进行法医专业论证。
(二)文证摘抄
1、2010年7月6日~2010年7月8日FF市公安局XXX区分局尸体检验鉴定书(枣XXX公[法]鉴[尸]字75号)摘:
衣着:...该衣右胸部对应处有1.7×0.2cm破裂口,右肩前侧有2.5×0.4cm破裂口,左肩后侧有2.3×0.3cm破裂口,左背部有两处分别为1.7×0.2cm、1.5×0.2cm破裂口;...该裤左后袋处有1.6×0.5cm破裂口,左大腿后侧有两处分别为1.7×0.2cm、1.7×0.3cm破裂口。
尸表:尸长180cm。右胸部乳头内上方6cm处有一斜形2.0×1.0cm创口,创深达胸腔。左腋后线乳头水平有两处间距3.0cm创口,大小分比为1.3×0.7cm、1.5×1.0cm,深达肌层。腹部无损伤。背部左肩后侧有2.5×1.3cm创口,深达肌层。右肩前下方有一纵行2.2×0.8cm创口,深达肌层。左拇指近节指腹有两处分别为0.7×0.1cm、0.5×0.1cm皮肤划伤。左臀部有一1.7×0.6cm创口,深达肌层。左大腿中段后侧有两处间距1.0cm创口,大小分别为1.7×0.7cm、1.9×0.6cm,深达肌层。以上各处创口均为一创角钝,一创角锐,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右膝前侧有两处分别为0.5×0.2cm、0.5×0.1cm皮肤擦伤。右小腿下段前侧有1.0×0.2cm表皮擦伤,右足背前侧有4.0×2.0cm范围内散在点状表皮擦伤,左足背前侧有0.2×0.2cm、0.1×0.1cm表皮擦伤。四肢其他部位无损伤无骨折。
剖验:...见左额顶部有两处分别为2.5×0.7cm、2.0×0.5cm头皮下出血。右胸部第四五肋间近胸骨旁处有3.5×2.5cm创口,打开胸腹腔见右侧胸腔内积血,量约3000ml,心包右上方有一1.8×0.5cm破裂口,打开心包,见心包腔内积血约150ml,右心室有1.7×0.2cm创口,右心室壁全层贯通,深达心腔。探查双肺无明显损伤。
论证:...右胸部有一深达胸腔的创口,右侧胸腔积血,心脏右心室破裂,分析认为张树彪系心脏破裂死亡。...单刃刺器形成。
2、2010年7月15日FF市XXX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无证检验报告(枣XXX公[法]检[物]<2010>19-2)摘:
送检物证材料:黑色柄折叠刀二把,全长16.5cm,刃长7.0cm,上有“三刃木710字样”(分别编号为1、2);迷彩色柄折叠刀一把,全长16.5cm,刃长7.0cm,上有“三刃木707字样”(编号为3)。检验结果:送检的三把折叠刀上均未检出血性物质。
3、2011年12月16日葛某询问笔录:...我来投案自首。我和孙某,于某、陈某四个人身上都带着折叠刀。于某拿出刀走到那个高个男的跟前,照那个高个男的身体前面攮了一刀,具体攮在哪里我没注意,接着那个男青年往东跑,我就跟着往东追,在追的过程中,我从后面往那个男青年的右肩膀扎了一刀,那个高个男青年跑到跑到文化路上的时候,脚绊碰到路沿石的时候,正好被绊倒了,...我就用刀照那个高个右肩膀前面攮了一刀。我就攮了两刀。
2011年12月14日于某询问笔录:...在路上,葛某说到了那以后别打架,嘿唬嘿唬。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XXX公[刑]勘[2010]K3704020009992010070009)摘:
...由百合饺子店大门向北740cm的路面上有85cm×120cm的血泊一处(提取),由该血泊向西1220cm的地面上在8cm×4cm范围内有滴落血迹(提取)。血泊东侧在240cm×80cm范围内有滴落血迹(提取),该滴落血迹向前(?)为百合饺子店东侧胡同,该互通南端为王振宇家大门,王振宇家大门为双肩内开红色铁门。在大门向南76cm的过道地面上有90cm×90cm的血泊一处(提取)。
5、监控视频显示:经图片分解处理后显示:2010年7月6日16时23分55秒~56秒于某与死者张某完成了肢体接触、疑似于某持械捅刺及张某开始逃跑的过程,详见附件1中诸图。
三、检验过程
(一)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 168-1997)、《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等规定,遵循法医病理学“检验+学科理论”的鉴定思路对送检材料复印件进行法医学论证。
(二)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原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庄洪胜共同参与研讨。
四、分析说明
根据案卷材料复印件、监控视频,分析如下:
(一)分析尸检报告认为,死者张某右胸部(乳头内上6cm处)锐器伤致心包右上方、右心室壁贯通伤系致命伤。
右心室位置最靠前,故损伤的几率最高 。有报道称,在心脏损伤中,发生在右心室最高(60%),递减依次为左心室(20% ),右心房(10%)和左心房。开放性心脏刺创(刺器穿破心脏壁进入心腔)左心室破裂者,数分钟内即死亡,右心室破裂多在30分钟内死亡,系绝对致命伤。
本例尸检显示,死者左腋后线乳头水平处可见2处刺创,深达肌层,但剖验后未见有对应处内脏器官包括左心室后壁的损伤。左肩后侧、右肩前下方、左臀部等深达肌层的创口亦均未明显伤及重要的内脏器官,故属非致命伤。死者右胸部乳头内上方6cm处可见一斜形、深达胸腔的创口,根据刺器的刃长(7.0cm),结合心脏的体表投影(左上点在左第2肋软骨下缘距胸骨侧缘约1.2cm,右上点在右第3肋软骨下缘距胸骨侧缘1cm,左下点在第5肋间隙距前正中线7~9cm,右下点在右第6胸肋关节处)、体表皮肤创口的走形、毗邻位置分析认为,死者张某右胸部(乳头内上6cm)锐器伤致心包右上方、右心室壁贯通伤为致命伤。
(二)分析送检的2010年7月6日16时23分许监控视频(于某与死者张某最初发生肢体接触的姿势、动作)并结合死者张某损伤特点(右胸部创口、心包膜右上方破裂、右心室壁贯通伤)、现场勘验结果(如8×4cm范围内滴落血迹)等认为,若于某确系左手持刀,理论上,其当时可以形成死者张某上述致命损伤。也即,死者张某与于某第一次肢体接触后逃跑的第5秒钟地面所见的滴落血迹(8×4cm范围内)可以来源于其右心室壁贯通伤,理由:
1、将监控录像分解帧图后观察可见:
(1)“于某”专程到车里取上折叠刀后随即冲向张某,提示其使用该“器械”的目的性很强,且其身体具有一定惯性。
(2)从监控录像分解帧图看,“于某”右手抓住张某左肩,与张某呈“面对面”姿势,处于正前方位置,提示对张某身体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便于捅刺。
(3)可见于某左手持械有快速向前捅刺的动作且与张某躯干影像重叠(倾向于提示互相接触及右侧胸部较左侧胸部伤害概率更大)。
(4)捅刺动作之后随即可见张某有瞬间弯腰的动作,不排除系因被刺伤右胸部后因疼痛而反射性弯腰,亦可为正常躲避反应。
2、若死者张某右心室壁贯通伤系2010年7月6日16时23分55秒于某所致,则可以遗留目前勘验的现场结果(如,在远离二人肢体接触地点出现滴落血迹、血泊分布的特点),也即,死者张某与于某第一次肢体接触后逃跑的第5秒钟地面所见的滴落血迹(8×4cm范围内),并不能说明张某心脏没有受到贯通损伤。
(1)心肌弹性与皮肤、骨骼肌有较大差异,创口不易哆开,心肌变形小,形态特点相对稳定,锐器伤更为明显。心肌系由浅、中、深三种不同走向的肌纤维组成。当斜行刺入时,创口处横断肌纤维数量相对垂直刺入要少很多;刺入角度为斜行进入室腔,心脏裂伤开始,可有较多量出血,但随着心脏有节律舒缩运动和心室肌纤维内纵、中环、外斜的收缩状态不同,加之创口出血、凝血、水肿可以使创口阻塞而暂时趋于封闭状态。本例死者张某右侧胸壁创口为斜形,若右心室壁创口亦为斜行(原鉴定书未对此描述),则可因上述理论而不至于心腔内血汹涌而出。
(2)心包内有心包前下窦(位于前壁与下壁返折处的间隙),最深处可到2cm,是心包腔最低部位,站立位时心包积液/积血首先积聚于此。由于心脏收缩活动作用,血液自创口(如右心室壁)流入心包腔,身体处于立未时,需待血液填满心包腔(实践案例报道心包腔内可容纳400ml以上的血液)直至达到心包破裂口最低点,此时开始由心包腔内流入胸腔,形成胸腔积血,血胸达到一定程度后,血液可流出胸腔外至体外。本例死者张某自其与于某肢体接触至倒地期间(2010年7月6日16时23分55秒始,16时24分04秒)(不到10秒),且其处于站立体位,即便是当时右心室壁贯通伤,心血流出胸腔外客观上需要经历一定时间,并非一定在瞬间“血流如注”并滴落于地面。换言之,2010年7月6日16时23分于某与死者张某“接触”后,其所处位置未见血迹的现场,并不能说明张某心脏没有受到心脏贯通损伤。
3、心脏贯通伤后伤者可具有“有意识的行为能力”,如逃跑较远距离。也即,2010年7月6日16时23分死者张某与于某接触后随即跑至马路沿的行为能力并不能说明其心脏没有受伤。
国内有大宗案例报道证实无论是左心室还是右心室贯通创,虽系致命伤,但并非均在很短时间内死亡。如,胡志强报道一例右心室前壁贯通创口0.8cm存活15小时。李俊喜报道一例左心房穿通性刺创八天未死。陈年钊报道一例锐器创致左心室前壁、室间隔、右心室后壁近心尖部破裂分别为1.5cm、1.8cm、2.0cm联合肺损伤,伤后进行复杂的主动活动约10min,伤者伤后快速骑行自行车450米,受伤至死亡共存活6小时20分。田麦计报道一例心脏刺创lO天后死亡l例。Pastor B H报道左心房壁损伤延迟出血可达5天。谭泽荣报道左心室贯通性刺创存活1例。吕永富报道左心室前壁刺创合并左肺贯通伤存活1例,卫东风报道左心室前壁全层4cm长刺创存活1例。谭泽荣嘲曾报道一起左心室外伤创口长3.0 cm且抢救存活的案例。
究其原因应一般与下列因素有关:(1)创口部位和体位创口未伤及心脏传导和循环系统,短时间内未引起严重的血流动力学改变及心肌生物电紊乱。(2)创道连通心包与胸腔,使心包的血液流入胸腔,延缓了急性心包填塞的发生。(3)锐器创的创壁光滑、创缘对合较好,创道周围组织易形成水肿,加之创道斜行进入胸腔等,有助于创道闭合、血凝块形成而减缓出血速度、减少出血量。(4)胸腔积液和心包填塞大量血液对胸腔、创道的刺激,致使胸腔、创道积液量迅速增多.加之心包积液的增加,均可以压迫心脏,影响心脏的舒缩,但也可以压迫心脏及心脏创口,减少出血量。(5)年轻力壮。因此,在一定的时间内未达到致死失血量,伤者完全可以保持有意识的行为能力。
综上所述,就目前送检资料分析认为,死者张某与于某第一次肢体接触后逃跑的第5秒钟地面所见的滴落血迹(8×4cm范围内)可以来源于其右心室壁贯通伤。
五、论证意见
1、分析尸检报告认为,死者张某右胸部(乳头内上6.0cm处)锐器伤致心包右上方、右心室壁贯通伤系致命伤。
2、分析送检的2010年7月6日16时23分许监控视频(于某与死者张某最初发生肢体接触的姿势、动作)并结合死者张某损伤特点(右胸部创口、心包膜右上方破裂、右心室壁贯通伤)、现场勘验结果(如8×4cm范围内滴落血迹)等认为,若于某确系左手持刀,理论上,其当时可以形成死者张某上述致命损伤。也即,死者张某与于某第一次肢体接触后逃跑的第5秒钟地面所见的滴落血迹(8×4cm范围内)可以来源于其右心室壁贯通伤。
论证人: 王 鹏 主检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法 医 师
李秀林 副主任法医师
庄洪胜 主任法医师(原最高人民检察院鉴定中心)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五年六月六日
附件:1、2010年7月6日16:23:55监控视频分剪图片及心脏体表投影示意图;2、部分参考文献;3、特别说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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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于某左手持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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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于某左手持械似与死者张某身体在影像上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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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死者张某的弯腰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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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自右胸壁(乳头内上)斜行刺如可累计右心室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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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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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说明
论证结果仅对委托人送检的文证资料、检材和样本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论证意见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