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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家中宴客10岁女儿被客人强奸 多年后才知真相
日期:2016/5/9       浏览次数:298

 引狼入室!家中宴客,因临时有事外出,糊涂的父亲留下客人与未成年女儿单独在家,小女儿惨遭心怀不轨的客人强奸。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将康永连批准逮捕。

  10岁女孩林某与父亲住在工厂宿舍里。2012年国庆节当天,林某的父亲邀请好友康永连到家中喝酒聊天。席间,林某的父亲突然有事外出,留下康永连和林某独处,康永连趁机将林某强奸。林某年幼无知而且害怕,就未将此事告诉父亲。

直至今年3月24日,林某与朋友陈某看到不知情的父亲和康永连在街边大排档吃饭。知道强奸一事的陈某上前与康永连发生口角,继而扯打在一起。康永连害怕被陈某打伤于是报了警,在警局做笔录时才道出多年前的强奸案。

近日,云南金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引狼入室”导致的强奸案,刘某某因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而获刑三年。

  据悉,去年10月的一天,白某在金平县城遇见朋友王某某,便好心让他搭乘自己的车,途径白某家时天色已晚,让王某某留宿一晚。白某及其妻子刘某某杀鸡做饭,热情待客,还邀请了亲友一起吃饭喝酒,后白某等人有事相继离开。王某某自述喝了一斤多白酒,处于醉酒状态。次日深夜,王某某将刘某某拉到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6时许,白某回家后听妻子哭着说被王某某强奸,当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后民警在白某家中将正在熟睡的王某某抓获。

 

金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刘某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辩护人提出对王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无意见,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金平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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