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某一案的几点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
1、死者胡某肺部挫伤形态、外表不明显,其内肌肉出血呈片状,符合抢救时胸部按压所形成,因为病理组织学检查未见有急性损伤(9小时前被他人打伤)的粒细胞出现,而是出现的慢性损伤后出现的淋巴细胞,抢救时,患者已经死亡,死后损伤是不会出现上述炎性细胞的;而死者在此次外伤之前,有明确的陈旧伤如第四肋骨陈旧性骨折;且从形成机制分析,更符合胸部反复按压而非“点击式”拳击导致。
2、假使肺部挫伤系拳击导致,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案例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如本例患者“猝死”的情形。而是更符合心源性猝死的诸种表现,因为死者心脏存在确切的、严重的、正常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导致猝死的病变,如完全性右束支房室传导阻滞、心肌肥厚、心脏增大等。
3、死者颅脑同样存在确切、严重的损伤性改变,如大脑中枢的“中枢”即,“脑干”存在挫伤、出血,亦可以在短时间内导致其猝死。
4、鉴定书中没有对患者冠状动脉这一最为常规、最为重要的、且可能是直接死因的必要项目进行检查。若检查,必须有照片及组织病理切片佐证,即便是阴性,也必须要详细载明于鉴定书中,方能证明其正常;否则,不能认为其对此做过检查,此为法医学常识。
综上,原鉴定意见明显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201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