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专家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6]病论字第015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对送检的“2005年2月16日×××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05)沭公刑技医字第42号}”(以下简称“鉴定书”)中所载的“死亡时间”等进行法医学专业分析、论证。
受理日期:2016年4月27日
送检材料:2005年2月16日×××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05)沭公刑技医字第42号}复印件1份
论证日期:2016年4月27日~2016年5月28日
地 点: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死 者:高某,女,16岁(殁年)。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05年2月11日14时许,在×××二中分校教学楼三楼西侧一厕所内发现无名尸体一具,经查发现死者系高某。2005年2月16日×××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高某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在一月左右,其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现委托人对于死者高某的死亡时间等存有异议,委托我院对其进行文证审查、论证。
(二)文证摘抄
2005年2月16日×××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05)沭公刑技医字第42号}摘:
检验:...下身裸体。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呈暗紫红色,...尸僵已缓解。外阴粘膜脱落红肿,处女膜呈圆孔容纳一指,肛门呈开启状态。
解剖:两侧颞肌出血,颅骨无骨折,右顶叶有11×7cm硬脑膜下血肿,左顶叶有8×6cm硬脑膜下出血,左下颌下腺有1.5×0.7cm出血,胸骨舌骨肌上段有3×0.4cm肌束间出血...。
论证:根据检验所见的死者尸斑、尸僵特点,结合手指足趾呈半干涸状,另据现场位置和气候状况,我们认为死者的死亡时间与失踪时间相吻合,其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在一个月左右。
三、检验过程
论证方法
依据《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9-1996)、《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 168-1997)、《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xaminers.NAME)(Forensic Autopsy Performance Standards》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令第86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05]5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鉴定书所载“...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在一月左右”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理由:
死亡时间是指死后经历时间(the time since death,TSD)。人体死亡后所出现的各种死后变化、食物在胃内停留时间和食靡及食物残渣通过小肠时间、玻璃体液中化学离子浓度的变化均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可用于死亡时间的推断。常用的方法有“死后尸体变化(早期尸体现象、晚期尸体现象)”、“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离子浓度”等。
据鉴定书记载本例尸体情况包括:尸斑呈暗红色,指压不退色,尸僵已缓解。角膜混浊。手指、足趾呈半干涸状。胃内空虚无物。据《法医病理学》(全国高等院校教材)关于上述尸体情况描述为:尸斑指压不退色TSD(晚期尸斑):12~36小时,尸僵完全缓解TSD:3~4天,角膜浑浊(因未描述浑浊程度)TSD:>10小时,手指、足趾呈半干涸状若系皮革样化,则TSD:数小时;胃内容物空虚(因未描述十二指肠内容物)TSD:>4小时。鉴定书未描述自家消化(如死后数小时胰腺开始出现自溶)。
常温下2~3小时可以出现尸臭,2~3天腐败开始,5~7天就可以出现巨人观。考虑到尸体发现时间在2月,平均温度为零上10°至零下5°左右,当尸体处于零下温度时,尸体内细菌生长较常温缓慢,上述尸体现象及腐败时间可以适度延长。
综上,仅就现有资料分析认为:本例TSD下限为>3天,但不能确定上限时间,也就是说,“鉴定书”所载TSD为1月左右尚缺乏客观、充分依据。
(二)其他尚需明确的相关问题
(1)对于裸体女性尸体,常规需要法医进行阴道内分泌物、乳头擦拭物等提取并行DNA检验,以排除被强奸等。未见鉴定书相关记载。
(2)尸体解剖常规需要进行毒物分析,本例鉴定书未见相关记载。
(3)因头部(如颞肌、硬膜下出血)存在外力作用,而鉴定书未记载常规组织病理学检查、诊断,故重要部位如脑组织(包括脑干)是否有损伤及损伤程度均未见描述,其是否构成致命伤或与机械性窒息存在死因竞争关系不能排除。
(4)生前伤与死后伤的区别在于损伤是否存在生活反应,而生活反应具体体现为:肉眼观:是否有出血、出血量、是否形成凝血块,是否肿胀、痂皮形成,是否有创口感染等;显微镜观:淋巴窦红细胞是否聚集、是否有炎性细胞、栓塞等。鉴定书认为尸体存在多处损伤系死后改变(无生活反应),应列举出相应上述死后改变的特点。
(三)附注
据《临床法医学》(全国高等院校教材)(P222):一般认为一个罪犯不可能对一个健康的、清醒状态下的成年妇女进行强奸,除非两人体力相差悬殊,或对被害人搞突然袭击,使其失去抵抗力。
五、论证意见
1、2005年2月16日×××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05)沭公刑技医字第42号}”(以下简称“鉴定书”)中所载的“...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在1月左右”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充分的依据。
2、依据常规,原鉴定书尚需明确的相关问题包括:(1)排除被强奸可能;(2)排除常规毒物、药物中毒可能;(3)排除颅脑等重要脏器存在致命伤或其与机械性窒息之间存在死因竞争的损伤可能;(4)认定死后损伤尚需列举无生活反应的相应改变特点。
论证人:王 鹏 主检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李生兴 法 医 师
李秀林 副主任法医师
葛 睿 法医助理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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