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与未满14周岁女友发生性关系系强奸
明知女友未满14周岁,依然与其发生关系。近日,被告人李某竟被自己的女友“送进”了监狱,尽管李某感到满腹冤屈,辩称女友周某主动且自愿发生关系,但刑法明文规定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罪论处。
■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周某通过QQ交友软件开始聊天,两人打得火热,互生好感,虽然聊天过程中李某得知周某是名初一的女学生,但没有询问具体年龄并确定了恋爱关系。12月初的一天周某电话告知李某不想上学了,要去他生活的地方打工,第二天下午四点多两人相约见面后一同来到李某的出租房内。聊天时,李某问周某多大了,周某说自己于2002年5月份出生。看天色已晚,李某提出送周某回家,但周某一直纠缠不愿离开,后经李某多次催促,周某依然不肯。当天晚上在周某的提议下,未能把持住自己的李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五六天内,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
周某母亲五六天没见到女儿便报了警,李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以强奸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长丰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提审李某时,李某情绪激动,坚称周某是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甚至是周某主动要发生关系,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法官对其释明:明知周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和其发生性关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论周某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
长丰县人民法院考虑被告人李某多次催促周某回家、认罪态度较好及案件的具体情节,对李某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因我国刑法中规定幼女属于特定对象,只要行为人从体态等方面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不管女方是否出于自愿,都将构成强奸罪。
造成该类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家长监管不力,从被害人家庭情况看,被侵犯的未成年人大多疏于管教或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令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其次是学校教育不到位。一些学校未开设青春期性知识教育课,使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正面的性知识教育,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清楚自己遭受的侵害是犯罪行为。最后侵害人法律意识单薄也是重要原因。侵害人往往因法律意识单薄,根本不清楚即使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是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
为此,法官呼吁,应加强预防性犯罪的普法宣传力度,强化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的教育、保护工作。同时,加大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