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配合鉴定。实践中,当事人存在不与鉴定机构配合的情形。如,当事人不交或拖延交纳鉴定费用、不配合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或者不积极提交鉴定材料,都会造成鉴定程序迟延。还有的当事人因鉴定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收到鉴定书后,不告知法官,造成案件审理的拖延。
2、当事人短期内不宜鉴定。有些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类案件需要等待当事人病情稳定后方能鉴定,在当事人治疗恢复期间只能将鉴定事项暂先搁置,直接导致鉴定前等待时间较长。
3、当事人申请重复鉴定。当事人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在审理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会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一般应予准许。由此不仅增加了鉴定次数,增大了诉讼成本,而且造成了程序上的拖延。
4、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超出鉴定范围。若当事人要求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范围,需要重复鉴定或是另行委托机构进行鉴定。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通常只对人身伤残程度申请鉴定,委托鉴定后,又常增加后期治疗费鉴定或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认定,需要重新鉴定。再如,当事人在确定鉴定事项时未详尽列明,而在鉴定过程中或鉴定完毕后,又提出新的鉴定事项或要求新的补充鉴定等情况,若鉴定事项超出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又需要重新委托鉴定或补充说明,直接造成鉴定期限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