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没有进行评残或者达不到伤残等级,也没有对误工损失日进行鉴定时。在医院没有出具医嘱建议休息时间情况下,误工时间应按照住院天数计算;在医院出具了医嘱建议休息时间情况下,误工时间由住院天数和医嘱建议休息时间组成。
二、受害人没有进行评残或者达不到伤残等级,但对误工损失日进行了鉴定时。在医院没有出具医嘱建议休息时间情况下,误工时间应按照鉴定意见计算;在医院出具了医嘱建议休息时间情况下,两者并存时,误工时间也应按照鉴定意见计算。
三、受害人被评定为伤残的,但没有对误工损失日进行鉴定时。在医院没有出具医嘱建议休息时间情况下,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前日。在医院出具了医嘱建议休息时间情况下,如果住院天数和医嘱建议休息时间总和超过计算至定残前日所得误工天数时,应比照鉴定的误工损失日超过计算至定残前日所得误工天数,误工天数只能计算至定残前日,定残日之后的损失归于残疾赔偿金项目;如果住院天数和医嘱建议休息时间总和短于计算至定残前日所得误工天数时,受害人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计算标准。
四、受害人既被评定为伤残的,也对误工损失日进行了鉴定时。如上分析,当鉴定的误工损失日超过计算至定残前日所得误工天数时,误工天数只能计算至定残前日;如果鉴定的误工损失日短于计算至定残前日所得误工天数时,受害人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计算标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会选择计算至定残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