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贾某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
受理日期:2016年5月20日
鉴定材料:1、司法鉴定委托书原件1份;2、2015年10月8日~10月23日北京市某区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0543036)复印件1份;3、2015年10月8日~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某区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4、贾某、白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医学影像学片16张。
鉴定日期:2016年5月20日~6月16日
在场人员:柴某(代理律师)、白某(实习律师)。
被鉴定人:贾某,女,汉,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载,2015年10月8日被鉴定人贾某在北京市某区挖树时被树砸伤。现贾某委托我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11年修订稿)》(京司鉴协发[2011]5号)对其损伤进行伤残鉴定。
(二)病历摘要
1、2015年10月08日~10月23日北京市某区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00543036)摘:
主诉:被树砸伤致右肩部疼痛伴活动受限3小时。
专科情况:右肩部轻度肿胀,锁骨中段可见骨折端隆起于皮肤。右锁骨中段压痛(+),可触及骨擦感、骨擦音。
2015年10月9日右侧肩关节CT报告单示:右侧锁骨中段骨折。
2015年10月10日手术记录:手术名称:骨折切开复位、接骨板内固定术。
出院诊断:右侧锁骨中段粉碎性闭合性骨折。
2、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某区医院门诊病历摘:
主诉:右锁骨骨折术后6月余复查。
初步诊断:骨折术后,锁骨骨折。
三、检验过程
(一)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1197-2014)之规定对被鉴定人贾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查体,并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检验方法对送检影像片进行法医临床影像学审核、检验。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贾某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右肩关节活动受限。查体见: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前屈上举130°,后伸20°,外展上举125°,内收25°,外旋60°,内旋55°;左肩关节活动功能正常:前屈上举170°,后伸45°,外展上举170°,内收40°,外旋80°,内旋70°。右上肢肌力V-级,肌张力可。
(三) 阅片所见
1、2015年10月8日(北京市某区医院)贾某右侧锁骨正位片(片号:151008253)示:右侧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骨折断端移位。
2、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某区医院)贾某右侧锁骨正位片(片号:160115098)示:右侧锁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对位对线尚可。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材料,结合目前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贾某2015年10月8日因被树砸倒致右侧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等,经临床行内固定术等对症、支持治疗。目前检见,其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其功能丧失25%以上(尚未达到50%)。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11年修订稿)》(京司鉴协发[2011]5号)第2.10.56)条之规定,被鉴定人贾某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X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贾某因被树砸倒致右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已构成X级伤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