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办案单位:×××
委托人:安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2、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受理日期:2016年4月25日
鉴定材料:1、2015年7月15日~7月23日×××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401925)、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 2、2015年8月22日×××医院检查报告单复印件2份; 3、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 4、姚某、安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医学影像学片共13张;6、2016年5月10日补充伤残评定登记表原件1份。
鉴定日期:2016年4月27日~5月26日
在场人员:安某(被鉴定人丈夫)
被鉴定人:姚某,女,满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简介
据伤残评定登记表载,2015年7月15日被鉴定人姚某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八街路口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安某委托我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对姚某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
(二)病历摘要
1、2015年7月15日~7月23日×××医院(病案号:401925)摘:
主诉:左足外伤后疼痛4小时。
专科情况:患者左足踇趾近端肿胀,压痛,无骨擦音,踇趾活动受限,感觉正常,末梢血运好。右髋部压痛。
2015年7月15日骨盆、足CT片(片号:H01838438)示:右侧髋臼前缘、左足第一趾近节趾骨基底部骨折。
诊疗经过:入院后行左足石膏托外固定治疗,右髋臼骨折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左足第一趾骨骨折;2、右髋臼骨折。
2、2015年8月22日×××医院髋关节CT片(片号:H01838438)示:右侧髋臼前缘骨折;左足正侧位片(片号:H01838438)示:左足第一趾骨骨折。
三、检验过程
(一)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1197-2014)之规定对被鉴定人姚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查体、照相,并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检验方法对送检影像片进行法医临床影像学审核、检验。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姚某略跛行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右侧髋部活动不利。查体见:右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前屈120°,后伸15°,内收25°,外展25°,内旋25°,外旋25°;左髋关节活动度正常:前屈135°,后伸15°,内收30°,外展45°,内旋45°,外旋40°。双下肢皮肤触痛觉可,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可。
(三) 阅片所见
1、2015年7月15日×××医院姚某骨盆、足CT片(片号:H01838438)示:右侧髋臼前缘、左足第一趾近节趾骨基底部骨折。
2、2015年8月22日×××医院姚某髋关节CT片(片号:H01838438)示:右侧髋臼前缘骨质连续性中断,骨小梁断裂。
3、2015年8月22日×××医院姚某左足正侧位片(片号:H01838438)示:左足第一近节趾骨基底部骨质断离。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材料,结合目前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姚某因交通事故致右髋臼骨折、左足第一趾近节趾骨基底部骨折等,入院后对症、支持治疗。目前检查,其右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相当于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尚未达到25%)。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第4.10.3a)条及附录A.10a) 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姚某右髋关节损伤后遗症已构成X级伤残。
根据其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情况和骨折愈合过程,并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9.2.1)及第10.2.18)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姚某损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姚某交通事故致右髋关节损伤后遗症已构成X级伤残。
2、被鉴定人姚某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