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办案单位:河北省××大队
委 托 人:宋某
委托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2、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受理日期:2016年4月29日
鉴定材料:1、河北省××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冀公(高)交(邯馆)认字[2016]第00003号复印件1份;2、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11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611985)复印件1份;3、河北省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4、2016年3月24日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北京市朝阳区××医院)、CT诊断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5、宋某、赵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医学影像学片11张;7、2016年5月27日补充2016年5月3日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
鉴定日期:2016年5月5日~6月4日
在场人员:赵某(被鉴定人丈夫)
被鉴定人:宋某,女,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河北省××。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载,2016年1月31日被鉴定人宋某于大广高速公路广州方向1719KM+300M处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宋某委托我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对宋某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
(二)病历摘要
1、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11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611985)摘:
主诉:多发外伤后1小时。
专科情况:面部可见大量血迹,左侧额部可见一血肿,约6㎝×8㎝大小,表面皮肤挫伤,创面渗血,触痛明显。左眼睑青紫肿胀,下睑内眦部可见一不规则裂伤,长约0.5㎝,边缘不齐,重度污染,活动性出血。鼻背部可见多处皮肤挫伤,创面渗血,肿胀明显,双侧鼻孔可见凝固血迹,触痛。左侧颜面部皮肤红肿明显,触痛明显,口周可见多处皮肤挫伤,创面渗血,上唇可见一弧形裂伤,皮瓣外翻,边缘发黑,污染,活动性出血,口唇肿胀明显,触痛明显。
2016年1月31日眼眶CT片(片号:87086)示: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内直肌嵌顿及眼睑软组织肿胀。
2016年1月31日鼻骨CT片(片号:87087)示:鼻骨远端走行不自然,右侧鼻颌缝分离。
诊疗经过:于2016年1月31日在局麻下行清创缝合术。术后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头部外伤、脑震荡、头皮血肿;2、面部损伤;3、眶骨骨折;4、右侧鼻颌缝分离;5、眼外伤、眼睑裂伤伴泪小管断裂;6、唇开放性外伤;7、四肢外伤、软组织损伤。
2、2016年3月24日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北京市朝阳区××医院)摘:
主诉:车祸后鼻骨骨折、眉骨骨折、鼻泪管断裂1个月余。
专科情况:左眼裂增大,内眦水肿,鼻泪管断裂建议手术治疗。
2016年3月24日鼻骨CT+冠状位+SSD片(片号:40031953)示:1、左眼眶内侧壁骨折表现;2、左眼眶内直肌增粗,左侧泪腺结构欠清晰。
出院诊断:1、鼻骨骨折愈合;2、左眼眶内侧壁骨折;3、左侧鼻泪管断裂。
3、2016年5月3日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北京同仁医院)摘:
主诉:左眼外伤后溢泪3个月。
印象:左眼溢泪症。
三、检验过程
(一)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1197-2014)之规定对被鉴定人宋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查体、照相,并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检验方法对送检影像片进行法医临床影像学审核、检验。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宋某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述:左眼时有溢泪症状,晨起可见分泌物。查体见:额部偏右侧发际外可见一横形长4.1㎝的线状瘢痕,局部略隆起,质稍硬,色中。其下可见两条与其近平行的线状瘢痕,分别长0.5㎝、0.4㎝,瘢痕局部凹陷,质中,色略红。右侧眉弓上缘可见一长2.5㎝的弧形线状瘢痕,局部隆起,质稍硬,色中。鼻根部可见一纵形长1.1㎝的线状瘢痕。右鼻背近内眦处可见一长0.4㎝的瘢痕,局部略隆起,质稍硬。右侧鼻翼与右鼻背交界处可见一长0.6㎝的线状瘢痕,瘢痕稍隆起,色略红。人中偏右侧可见一长0.5㎝的线状不规则瘢痕,隆起于皮肤。上唇偏右侧可见一弧形长0.5㎝的线状瘢痕。左眼内眦角较对侧稍大。嘱其凝视时,可见左眼少许溢泪。左眼球未见明显内陷。
(三) 阅片所见
1、2016年1月31日(××县人民医院)鼻骨CT片(片号:87087)示:鼻骨远端走行不自然,右侧鼻颌缝分离。
2、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医院)鼻骨CT片(片号:40031953)示:左眼眶内侧壁骨质不连续,软组织疝入,内直肌增粗,泪腺结构欠清晰。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材料,结合目前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宋某于2016年1月31日因交通事故致鼻骨骨折、左眶内侧壁骨折、右侧鼻颌缝分离、左侧鼻泪管断裂、面部多发软组织损伤等。目前检见,被鉴定人左眼遗留少许溢泪症状、面部瘢痕形成,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第4.10.2d)条、第4.10.2o)条及附录A10之规定,被鉴定人上述损伤后遗症综合评定为X级伤残。
根据其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需要,并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5.1.3b)及第5.4.2.b)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后误工期45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宋某交通事故致左眼鼻泪管断裂遗留少许溢泪症状、面部瘢痕形成,上述损伤后遗症综合评定为X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
2、被鉴定人宋某伤后误工期45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