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办案单位:河北省××大队
委 托 人:赵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鉴定事项:1.伤残等级;2.营养期、护理期;3.后续治疗费。
受理日期:2016年4月29日
鉴定材料:1、司法鉴定委托书原件1份;2、河北省××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冀公(高)交(邯馆)认字[2016]第00003号复印件1份;3、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18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612009)复印件1份;4、2016年3月8日××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5、赵某常住人口登记卡、赵某、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医学影像学片共4张;7、2016年5月27日补充医学影像片1张。
鉴定日期:2016年5月5日~5月30日
在场人员:赵某(被鉴定人父亲)、宋某(被鉴定人母亲)。
被鉴定人:赵某,男,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河北省××。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载,2016年1月31日被鉴定人赵某于大广高速公路广州方向1719KM+300M处因交通事故受伤。现赵某委托我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对赵某损伤后的伤残等级,护理、营养时限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法医学鉴定。
(二)病历摘要
1、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18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病案号:612009)摘:
主诉:车祸致左上肢肿痛、畸形、活动受限6小时余。
专科情况:左上臂中段肿胀明显,前外侧广泛皮下瘀斑,畸形,压痛明显、叩击痛阳性,可触及明显异常活动及骨擦感,肢体远端活动可,感觉正常。
2016年1月31日手术记录:左肱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术后诊断:左肱骨干粉碎性骨折。
2、2016年1月31日××人民医院左肱骨正侧位片(片号:60931)示:骨折断端对位对线欠佳,骨折线清晰。
3、2016年5月1日××人民医院左肱骨正侧位片(片号:33568)示:左肱骨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边缘可见骨痂形成,内固定器位置正常。
三、检验过程
(一)检查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GA/T1197-2014)之规定对被鉴定人赵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查体、照相,并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的检验方法对送检影像片进行法医临床影像学审核、检验。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赵某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由其父赵某代述:其左肩关节活动困难。查体见:左上臂前外侧可见一长14.1cm条状手术瘢痕,其上端外侧可见一大小为0.8㎝×0.5㎝的瘢痕。双上肢长度(肩峰至中指尖)等长为68.0㎝。左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前屈上举150°,后伸30°,外展155°,内收30°,内旋55°,外旋55°;右肩关节活动正常:前屈上举170°,后伸40°,外展170°,内收40°,内旋80°,外旋80°。双上肢皮肤触痛觉可,双上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
(三) 阅片所见
2016年1月31日××人民医院左肱骨正侧位片(片号:60931)示:左肱骨干粉碎性骨折,骨折断端移位。
2016年5月1日××人民医院正侧位片(片号:33568)示:左肱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断端部分愈合。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材料,结合目前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赵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干粉碎性骨折等,经临床行手术内固定术等对症、支持治疗,目前检见,其左肩关节活动部分受限,相当于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尚未达到25%)。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第4.10.10i) 及附录A.10)条之规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X级伤残。
根据被鉴定人损伤后临床治疗的实际情况和骨折愈合过程,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10.2.3b)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后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被鉴定人赵某后续行左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约需人民币10000~12000元。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赵某交通事故致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已构成X级伤残;
2、被鉴定人赵某伤后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3、被鉴定人赵某后续行左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约需人民币10000~1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