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专家意见可视为证据采信
发布时间:2014-11-18 浏览次数:935次
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专家意见可视为证据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但未把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列入证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鉴定意见是证据。那么,当事人依法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发表的专家意见有什么作用呢?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4]100号,2014年7月11日),该纪要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作用,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鉴定意见或者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这就意味着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专家意见可视为证据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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