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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精神“洗冤”系列(六):翻异
日期:2016/8/8       浏览次数:493

 

宋慈精神“洗冤”系列(六):翻异

转载自 黄瑞亭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宋慈说,有一个案件,一位官员检查到一具水中打捞起来的尸体头部有伤,就将死者定为头部致命伤跌入水中死亡。可是,实际上被害人头部被打并不重,系被打后到了河边洗血迹,“不觉倒在水内”而溺死。这样,官员判打人者有伤人致死的重罪,而“罪人”就会大叫冤枉。如果不改判的话,“罪人”还会不断喊冤的。

当然,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检验错误之故!


 

 

 

 

 

这里“翻异”指异议。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即翻异,不断上诉,因其事关重大,一般由另一官吏重审别勘的制度。如果,这个案件没有及时改过来,“罪人”就会喊冤;如果,这个案件到了上级复查,就得由另一官吏重新检验做出裁判;如果,这个案件“罪人”还是认为审判不公而不服,上级还得指定检验定谳。这种因检验失误而使“罪人”不断提出异议的情形,称作“翻异不绝”。

 

宋朝与“翻异别勘”制度相对应的还有“理雪制度”,即案件审断后,如犯人及家属不服判决者,允许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申诉有理,官府受理,受案后则必须重新调查、检验、取证。但申诉必须逐级进行,过三年不得理雪。上述这个案件,如果因错误鉴定而错判,“罪人”入狱了,其家属还会不断申诉。而经复查,发现检验有错误或审判有错误,官员是要被问责的,可见检验的重要性。

 

如果说“理雪”是一种通常程序的上诉,有一种非常程序的上诉叫“登闻鼓”,即于朝堂外悬鼓,如有申冤者,可击鼓上闻。晋代已设登闻鼓。宋朝时设置有登闻鼓院,专门受理击登闻鼓院的申诉的案件。这个案件,家属可能走“击鼓”伸冤的路子。可见检验错误引发问题的严重性和后果的复杂性。顺便插一句,“击鼓”伸冤的形式,在现代司法制度中还可见到,比如在台湾地区还有在法院门前“按铃”提告的做法。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举这个案子,至少出于下面几点考虑:

 

 

1
一是从检验角度来看,一见到头部有伤的死者就把头部定为致命伤,这种检验套路要改,要找出真正的死因。
2
二是从死亡因果关系来看,一个人死去肯定有其原因,这个案件死者头部伤不重却溺死,为什么?宋慈在《洗冤集录》中的另一处做了解释:“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可见,这个案件只用一种解释多么危险,多么不科学!
3
三是从死因调查角度来看,这个案件缺乏调查,也缺乏问询,如果了解受伤情况,或现场查看落水情况,或仔细检查受伤的程度,这个案件就不会出错了。
4
四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一个错案出现“翻异不绝”,必然启动“翻异别勘”或“理雪制度”,甚至“击鼓”伸冤,如果查出系检验错误所致,问责甚至问罪就会接踵而至,官员仕途受影响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让无辜的人受罪!
5
五是从申诉角度出发,检验错误引发问题的严重性和后果的复杂性,其中,“翻异不绝”是每一个检验人员都不愿看到的。与其这样,不如认真检验!这也是宋慈介绍这个案例的话外之音。

 

 

由此,宋慈《洗冤集录》提出的检验重要性,有其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黄瑞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感谢作者授权发布。


原文载于:清朗天空(福建政法委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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