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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伤物推断
日期:2016/8/15       浏览次数:913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法医学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6]伤论字第030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师某

委托论证事项致伤物推断(额部瘢痕)

受理日期2016510

送检材料1、××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临法鉴字2014年第282号)复印件1份;2、××总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042013)复印件1份;3、残疾人证(师某)复印件1份;4、××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证明书复印件1份;5200232日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6、法医伤情检验鉴定报告书(2002)昌中法技检字第239号复印件1份;7、法医学文证复核鉴定书(2004)新检技鉴(法)第88号复印件1份;8、××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

论证日期2016510日~201675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师某,男,出生日期:19455月,住址:××。

    二、检案摘要

    ()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及委托人述:2001824日师某于所在公司组织外出游玩期间受伤。现委托人对其额部损伤致伤物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及论证。

    ()文证摘抄[1]

12001825912日××总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042013)摘:

主诉:摔伤后头面部出血并右上肢活动受限、疼痛8小时。

体格检查:...右侧眉弓上方0.5cm处有一长约6cm的皮肤裂伤,渗血,已缝合。

外院CT:颅内积气,右额骨骨折。

2001825日行右侧额窦修补术,左眼球摘除术。

最后诊断: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骨骨折,颅内积气,左侧额部皮肤裂伤;2、双侧中颅窝骨折,右侧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3、右小腿胫前皮肤擦伤。

22001127日××市眼科医院诊断证明:左眼球破裂鼻骨陈旧粉碎性骨折,右桡骨小头陈旧粉碎性骨折,右手第五掌骨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等。

3200884日××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摘:

缺血性脑血管瘤-脑梗塞,脑动脉硬化,左额叶软化灶,颈椎病,等。

    420141022日××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证明书摘:
   
右眼白内障,左眼摘除术后。

    三、检验过程

   (一)检验方法

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SJB-C-2-2003)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审查

   (二)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蒯应松主任法医师参与研讨。

   (三)活体检查

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检查见自左眉弓上方外侧经眉宇至右眉弓上方内侧可见一呈形的线条状皮肤瘢痕,总长为10.2cm,其中,左眉弓上方“横形”线状瘢痕部分长为6.9cm,凹陷最深处达1mm(非皮肤缺损所致凹陷性瘢痕),左侧端凹陷较浅,边缘较为整齐,瘢痕整体走形较为平滑、自然;眉宇间“纵行”条状瘢痕部分长为2.1cm,走形欠自然、平滑,边缘不规则;右眉弓上方“横形”部分瘢痕长为1.2cm,其性状类似于左眉弓上方瘢痕。瘢痕颜色与正常皮肤颜色无明显对比。左眼球缺失,左上、下睑呈闭合状态。余未见著变。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致伤物推断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结合现场情况,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及作用面形状等特点进行分析推断。同一致伤物的不同打击面(如斧背与斧刃)打击,造成的损伤形态不同;同一致伤物打击人体不同部位,由于解剖学和组织学结构的不同,又可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同样,用同一致伤物打击,由于打击的力量、速度、方向及方式等条件和情况的不同,其损伤形态也可不同。

致伤物推断在新鲜伤口中,如锐器伤可通过创缘、创壁、创角、是否有组织间桥、是否有组织挫碎、异物残留等推断锐器或钝器等相对可靠,对于已形成瘢痕且较为陈旧、不典型者,可增加判定的难度。

根据以上理论,结合本例伤者额部瘢痕特点及鉴定实践,综合分析认为,其左、右眉弓上方瘢痕可由接触面“较锐利”的致伤物打击/撞击形成。

    五、论证意见

结合本例伤者师某额部瘢痕特点及鉴定实践,综合分析认为,其左、右眉弓上方瘢痕可由接触面“较锐利”的致伤物打击/撞击形成。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1、特别说明;2、头面部损伤照片;3、部分参考文献

    1、特别说明: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供有关机关参考使用。本论证严禁用于上访。

2头面部损伤照片



[1]文证摘抄中所摘诸病历、鉴定书所载内容仅供了解诊治、鉴定概要,详细情况以原始病历、鉴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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