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法医学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6]伤论字第030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师某
委托论证事项:致伤物推断(额部瘢痕)
受理日期:2016年5月10日
送检材料:1、××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临法鉴字2014年第282号)复印件1份;2、××总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042013)复印件1份;3、残疾人证(师某)复印件1份;4、××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证明书复印件1份;5、2002年3月2日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6、法医伤情检验鉴定报告书(2002)昌中法技检字第239号复印件1份;7、法医学文证复核鉴定书(2004)新检技鉴(法)第88号复印件1份;8、××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
论证日期:2016年5月10日~2016年7月5日
地 点: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伤 者:师某,男,出生日期:1945年5月,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及委托人述:2001年8月24日师某于所在公司组织外出游玩期间受伤。现委托人对其额部损伤致伤物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及论证。
(二)文证摘抄
1、2001年8月25日~9月12日××总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042013)摘:
主诉:摔伤后头面部出血并右上肢活动受限、疼痛8小时。
体格检查:...右侧眉弓上方0.5cm处有一长约6cm的皮肤裂伤,渗血,已缝合。
外院CT:颅内积气,右额骨骨折。
2001年8月25日行右侧额窦修补术,左眼球摘除术。
最后诊断: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骨骨折,颅内积气,左侧额部皮肤裂伤;2、双侧中颅窝骨折,右侧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3、右小腿胫前皮肤擦伤。
2、2001年12月7日××市眼科医院诊断证明:左眼球破裂鼻骨陈旧粉碎性骨折,右桡骨小头陈旧粉碎性骨折,右手第五掌骨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等。
3、2008年8月4日××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摘:
缺血性脑血管瘤-脑梗塞,脑动脉硬化,左额叶软化灶,颈椎病,等。
4、2014年10月22日××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证明书摘:
右眼白内障,左眼摘除术后。
三、检验过程
(一)检验方法
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SJB-C-2-2003)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并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审查。
(二)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蒯应松主任法医师参与研讨。
(三)活体检查
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检查见自左眉弓上方外侧经眉宇至右眉弓上方内侧可见一呈 形的线条状皮肤瘢痕,总长为10.2cm,其中,左眉弓上方“横形”线状瘢痕部分长为6.9cm,凹陷最深处达1mm(非皮肤缺损所致凹陷性瘢痕),左侧端凹陷较浅,边缘较为整齐,瘢痕整体走形较为平滑、自然;眉宇间“纵行”条状瘢痕部分长为2.1cm,走形欠自然、平滑,边缘不规则;右眉弓上方“横形”部分瘢痕长为1.2cm,其性状类似于左眉弓上方瘢痕。瘢痕颜色与正常皮肤颜色无明显对比。左眼球缺失,左上、下睑呈闭合状态。余未见著变。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致伤物推断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结合现场情况,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及作用面形状等特点进行分析推断。同一致伤物的不同打击面(如斧背与斧刃)打击,造成的损伤形态不同;同一致伤物打击人体不同部位,由于解剖学和组织学结构的不同,又可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同样,用同一致伤物打击,由于打击的力量、速度、方向及方式等条件和情况的不同,其损伤形态也可不同。
致伤物推断在新鲜伤口中,如锐器伤可通过创缘、创壁、创角、是否有组织间桥、是否有组织挫碎、异物残留等推断锐器或钝器等相对可靠,对于已形成瘢痕且较为陈旧、不典型者,可增加判定的难度。
根据以上理论,结合本例伤者额部瘢痕特点及鉴定实践,综合分析认为,其左、右眉弓上方瘢痕可由接触面“较锐利”的致伤物打击/撞击形成。
五、论证意见
结合本例伤者师某额部瘢痕特点及鉴定实践,综合分析认为,其左、右眉弓上方瘢痕可由接触面“较锐利”的致伤物打击/撞击形成。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附件:1、特别说明;2、头面部损伤照片;3、部分参考文献
1、特别说明: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供有关机关参考使用。本论证严禁用于上访。
2、头面部损伤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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