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在诉讼中根据案件当事人、诉讼机关的委托,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对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的诉讼参加人。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纠纷的种类也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案件的处理涉及到专门性知识。而诉讼机关、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其结果必然是,众多案件因专业性问题无法解决而影响定案。因此,专家辅助人制度便应运而生。
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201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由此,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