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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proceedings for revision 死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
日期:2016/10/31       浏览次数:483

 死刑复核程序

proceedings for revision

死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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