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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之一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处理?
日期:2012/6/8       浏览次数:1334

问: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之一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处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问: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处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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