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部署提出
全省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新要求
转载自:司法部网站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建设,山西省司法厅于2017年4月1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部署提出全省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新要求。一是实行能力验证周期管理制度,连续三年为一个能力验证周期,新的能力验证周期为2017年至2019年。二是明确能力验证评价结果标准,评价结果为满意和通过的为合格,评价结果为不通过、不予评价和未反馈的为不合格;按省司法厅要求应参加而未参加的项目视为不合格。三是要求机构积极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中已列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能力验证计划的项目,相关鉴定机构在一个能力验证周期须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四是综合运用评价结果,对司法鉴定机构同一鉴定事项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该事项的执业资格;评价结果通过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五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加大对相关鉴定人的培训,促进能力提升。六是改进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与部司鉴所合作,逐步在全省开展能力验证现场集中测评或飞行检查。七是加强统计分析,从鉴定机构和能力验证项目等不同角度,统计分析当年及前后能力验证结果,提高工作指导效果。八是加强整改工作,要求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鉴定机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司法行政机关要督促鉴定机构整改,同时加大工作力度,总结能力验证工作经验,发现工作不足,从而不断提高能力验证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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