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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齿咬伤形态特点分析、讨论
日期:2017/7/6       浏览次数:815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法医学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7]伤论字第011

    一、基本情况

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 

委托论证事项损伤程度及致伤原因的分析、论证。

受理日期2017314

送检材料1、XXX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孙某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Q[2016]临鉴字第234号)复印件1份;2、EE附属第一医院病历(部分)(住院号:4484570)复印件1份;3、孙某彩色照片;4、2016年10月19日案件现场监控视频电子版1份;5、牙模一副

论证日期2017314日~2017330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孙某,男。

    二、检案摘要

    (一)案情摘要

    据送检材料载:2016年10月19日20时50分许,孙某与他人互相厮打,造成双方住院治疗。2016年11月15日XXX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委托人对孙某的伤情及致伤方式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对其进行法医学分析、论证。

    (二)文证摘抄

1、EE附属第一医院病历(住院号:4484570)摘:

入院日期:10月19日23:18。

主诉:左眉弓裂伤后疼痛流血4小时余。

现病史:据患者自述4小时前于锦州书吉祥街锦庭川味楼劝架时不慎被他人咬伤,...于我科门诊行面部外伤清创缝合术。

体格检查:眉毛正常,无脱落,无倒睫,眼睑无水肿。

专科检查:左眉弓部见一弧形皮肤裂伤术后创口,缝线在位,长约6.0cm,边缘整齐,对合良好,周边轻度肿胀,未见明显渗出;右手食指、中指均可见一皮肤裂伤,深及皮下,长约1.0cm,未见明显异物及污物残留,皮缘尚规整。

确定诊断:右手食指、中指裂伤;左眉弓部裂伤缝合术后。

2、XXX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孙某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Q[2016]临鉴字第234号)摘:

鉴定日期:2016年11月7日。

    法医学检查:...左眉弓部弧形瘢痕4.9cm(附照片)。

分析说明:...做眉弓处皮肤弧形创口已愈合,瘢痕长度4.9cm,...构成轻伤二级。

   (一)检验方法

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SJB-C-2-2003)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审查

   (二)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张继宗研究员参与研讨。

   (三)活体检查

缺席查体。

   (四)照片所见

     1、照片条件

    送检照片所示孙某面部损伤的清晰度尚可,可供论证所需主要信息的辨识、提取。

     2、监控视频

    21:05:40许显示孙某与他人呈搂抱状,且二人头部靠近或接触,随后两人摔倒在地。

     3、瘢痕复检

    用计算机软件设计可弯曲平滑细线,自损伤的一端点沿着损伤痕迹平铺至另一端点(不排除已经包含由“非创”损伤愈合后的浅表瘢痕),再将该线拉直后,用送检照片上的比例尺刻度测量后记为总长度,经换算得其总长度=4.6cm。换算方法:设实际总长度=X,0.9(比例尺值)/1.0(实际量尺值)=4.1(比例尺值)/X(实际量尺值)=4.6cm。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等有关规定,本例鉴定时机宜于损伤后三个月。

     1、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称“标准释义”)总则4.1.3条之规定,对于以容貌损害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标准释义”第4.2.2条关于鉴定时机的规定为:以容貌损害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故,在受伤后经临床治疗、康复90日后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时鉴定为宜。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轻伤标准有关条款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适用轻伤标准有关条款的答复意见(法鉴医函[2004]第018号)”有关内容:对于影响面容的损伤、...,应根据治疗后的结局评定损伤程度,鉴定时限以医疗终结或损伤3个月后为宜。关于创口长度的鉴定时间...不宜在创口缝合时或刚拆线后鉴定;对于刚达到鉴定标准下限长度的创口尤其应注意。

    综上,本例患者孙某于10月19日面部受伤(容貌损害),鉴定机构在11月7日进行鉴定时,其瘢痕尚未完全稳定,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根据牙齿咬痕特点,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一次损伤形成的多处创口按多条创口或瘢痕累计计算”的规定,本例宜分段测量、累计计算

较重的咬伤使皮肤完整性破坏,多形成皮肤的挫裂创,多为对称性半弧形几个牙印构成圆形或者椭圆形咬痕,上、下颌牙形成的咬痕不融合。动物因颌弓较大,咬痕多呈“U”字形。从单个牙齿分析:下颌中切牙牙冠较小,切面较薄、直,长度仅为上颌中切牙的2/3,形成相对较短的“一”字形咬痕。尖牙切缘部较尖,反映在咬痕上为一牙尖印。双尖牙形成颊面、舌面两个牙尖印。说明,不同的牙齿遗留的皮肤咬痕具有各自特点,这也是法医鉴定实践中常常通过牙痕进行个体识别的理由;从牙齿整体分析:由于牙齿排列不规整性(并非均在同一矢状面和冠状面)及牙间距的存在,咬痕特点多具有不连续性,咬创之间往往存在正常皮肤组织,那么,本例伤者若确系(调取原始照片核实)如此,理论上(因同样的咬痕在不同部位存在变异,但在面部变异最小 )应分段测量并累计计算总长度,并依据累计长度比照标准“6cm”的条款作出伤情评定。

(三)在不考虑体位变异的情形下,测算送检牙模(1:1)及伤者眉弓处瘢痕相关参数(如弧形曲率半径),二者不能完全匹配

1、曲率即为曲率半径的倒数。设曲线r(t)=(x(t),y(t)),曲率k=(x'y''-x''y'/(x'^2+(y'^2^3/2),K=|dα|/|ds|=|y''|/1+y'2

3/2,顶点曲率采用                         公式计算,二者基于曲率特

 

征点的牙齿/模型匹配不一致,牙齿曲率半径=10.16cm,牙模曲率半径=9.20

2、从解剖结构分析,人体眼睑皮肤薄,皮下组织疏松,缺乏脂肪组织。其主要由皮肤、皮下组织、睑板、睑结膜组成,活动度大,且其下为活动的眼球,也即,若牙齿咬合上睑时,在没有固定衬垫的情况下,下颌牙齿一次咬合形成如本例伤者“U”形的连续、线状创口较为困难。

3、牙齿咬痕一般为挫裂创,创缘欠规整、且创口深浅交错。送检病历专科检查记载:左眉弓部见一弧形皮肤裂伤,边缘整齐,对合良好等特点(反应出锐器损伤特点),不完全符合送检牙模咬合的典型特点。

综上所述,本例伤者孙某左眉弓处瘢痕的致伤原因尚需进一步核实,不完全符合送检牙模一次咬合完成;若确系牙齿一次性咬合形成,则宜于损伤后三个月进行损伤程度评定;不连续的瘢痕应引用累计瘢痕的条款进行鉴定。

    五、论证意见

1、本例伤者孙某左眉弓处瘢痕的致伤原因尚需进一步核实,不完全符合送检牙模一次咬合完成;

2、若确系牙齿一次性咬合形成,则宜于损伤后三个月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3、一次损伤形成的不连续瘢痕应引用累计瘢痕的条款进行鉴定。

             论证人:李生兴    法医师

                           主检法医师   

                         李秀林    副主任法医师

                         张继宗    研究员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一三十  

 

 

 

 

 

 

 

 

 

 

附件:1、牙齿、牙模及瘢痕相关图片;2、部分参考文献;3、说明

1、牙齿、牙模及瘢痕相关图片。

 

 

被告下颌牙齿情况

与被告牙齿1:1牙模

 

 

牙模相关数据

牙模相关数据

 

 

 

 

 

 

 

 

 

 

 

 

 

 

苏某眉弓瘢痕相关数据

孙某左眉弓瘢痕形态

 

 

 

 

2、部分参考文献

[1]郭景元. 实用法医学. 上海: 上海科技出版社,1980.

[2]秦启生.临床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3]闵建雄.法医损伤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4]郭景元.实用法医学.第l版.上海: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50.

[5]翟建安.法医学.第1 版.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

[6]黄家驷,吴阶平.外科学,第1 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1979.

[7]王忠诚.创伤学.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8]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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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吴军.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

[11]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12]陈灏珠.实用内科学(第11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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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嗣荣.临床法医学,第二版.人民卫生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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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景元.现代法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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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辉.对330例体表创口与愈后瘢痕长度的对比观察,中国法医学杂志,2002,16.2.

[9]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二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面部瘢痕损伤程度鉴定的几点探探讨.

[10]中国法医学会第十次法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伤情鉴定中关于创和创疤问题的探.

[11]高格,孙占茂,刑事法学词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03月第1版,第343页.

 

 

 

 

 

 

 

 

 

 

 

 

 

 

 

3、特别说明

    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供有关机关参考使用。不得用于上访、投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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