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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电动车轮飞人伤 司法鉴定明辨质量 原创 |
日期:2017/9/22 浏览次数:464 |
电动三轮车与三轮摩托车相比较,不用燃油,便宜,使用起来非常便捷,可以与小型机动车相媲美,很受青睐。但是,由于电动三轮车的质量性能及使用人的因素,导致了交通事故频发,人员伤亡率高。因此,我们应该高度警惕电动三轮车质量,莫让劣质电动三轮车成为交通事故新杀手。
(图文无关)
2015年3月的一天,王某以3300元的价格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车。第二日,王某驾驶该电动车带仅5岁的儿子王某某出行,当车行驶到一段下坡路段时,电动三轮车的左后轮突然飞出,造成车辆失控,撞在路边水泥护栏上。致儿子王某某左大腿受伤,经送往某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经鉴定被评为九级伤残。王某就该事故赔偿问题与车行协商期间得知车辆实际生产者为刘某,且该车所标示的商标为某电动车公司所有。在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将车行、车辆实际生产者刘某、商标所有者电动车公司同时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并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4.2万元。为查明事故原因及涉案车辆质量状况,当地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电动三轮车进行物证鉴定,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涉案车辆的左侧轮轴上的螺纹与螺母均存在滑牙现象,左轮螺母内侧螺纹磨损变平,内径偏大,右侧轮轴螺母的紧固力矩偏低,上述特征不符合标准要求,与涉案车辆左轮飞出现象存在因果关系。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存在质量缺陷均予以认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对于原告因产品缺陷遭受的损失,应由生产者刘某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车行、品牌授权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王某某的监护人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所购电动车货运用途的情况下,仍用其搭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照顾义务,故应由其承担1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一王某某因产品责任遭受的医疗费等人身损失合计12万元,电动车生产商承担10.8万元,监护人王某自承担1.2万元;二商标授权方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销售车行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三销售电动车的车行赔偿王某电动三轮车购车费用3300元。 显示,大量电动三轮车是非法生产和非法改装,其行驶速度和质量及外观尺寸等已经超出了国家定型的标准。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生产商擅自改变车速装置现象很普遍,导致上路电动三轮车体积过大、车身况不良、制动性能差、安全警示灯不明显,车速过快,且声音小,同时由于是三轮设计,车速较快的情况下打方向容易翻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其次,由于电动三轮车无牌照、无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肇事者常常一逃了之,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的虽然没有逃逸,但由于驾驶人大多为低收入人群,肇事后无钱赔付,车辆又无保险,使受害者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要从自身做起,宣传和远离电动三轮车。即使购买使用,也要选择质量好、有信誉的厂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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