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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调查报告 |
日期:2017/10/17 浏览次数:376 |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里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就是我们所称的专家辅助人。根据对192条的理解,专家辅助人是具有某一专门领域的专门知识,并经控辩双方申请出庭,依据其专业的知识、技能就对方提供的鉴定意见辅助进行质证的诉讼参与人。但是,法律仅仅笼统地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作出了初步的规定,其具体措施,如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律属性、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2013年,浙江省司法厅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实证研究”课题组以“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为主题进行了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为律师、法官、鉴定人等法律工作者,共发放问卷600份,最终有效回收58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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