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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自卸重卡车毁人亡 科学鉴定化解纠纷
日期:2017/10/26       浏览次数:295

 

【鉴定案例】自卸重卡车毁人亡 科学鉴定化解纠纷

2016-05-19 华碧    转载自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浙江的李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并将车辆挂靠在当地某货物运输公司,同时聘请了杨某为司机。谁知,车辆仅开了一个多月,司机杨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某高速桥洞处,后车箱(呈升起状态)撞到高速桥洞,造成杨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无法确认该车后箱呈升起状态的具体原因。事故发生后,经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李先生与司机杨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杨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3万元。

随后,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营运损失、停车费等合计63万元,同时为原告李先生更换符合安全规范的同等车辆,如不能消除隐患,则要求退还车款。

汽车销售公司则坚持认为销售车辆没有安全隐患,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更换或退货。

案件审理中,汽车销售公司申请对该车在行驶过程中车箱举升原因进行鉴定,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因聘请不到合适的技术鉴定专家,未受理该项鉴定委托。经双方协商一致,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后箱举升原因进行鉴定。经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发现涉案车辆举升系统存在性能缺陷导致后箱自动举升的物证特征。不排除事故发生时存在未关闭取力器开关的可能;手操纵阀反向安装且位置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行驶中手操纵阀升降手柄因干涉切换到举升档位的可能。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自卸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在行驶过程中不允许出现车箱自动举升现象。车箱举升时应有声或光报警装置,举升后进行调整和检修作业时必须有防止车箱自降的安全装置”。结合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未发现涉案车辆举升系统存在性能缺陷导致后箱自动举升的物证特征。不排除事故发生时存在未关闭取力器开关的可能;手操纵阀反向安装且位置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行驶中手操纵阀升降手柄因干涉切换到举升档位的可能。由于汽车销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驾驶员在驾驶该车辆时存在未关闭取力器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该起事故系驾驶员误操作所致。而鉴定意见中明确手操纵阀反向安装且位置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行驶中手操纵阀升降手柄因干涉切换到举升档位的可能。因此,此次事故可推定为系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所致,对事故中李先生向司机杨某亲属实际支付的43万元赔偿,作为销售商的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向李先生进行赔偿。

关于是否应当更换车辆的问题,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案涉车辆手操纵阀反向安装且位置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行驶中手操纵阀升降手柄因干涉切换到举升档位的可能,属于有质量问题的情形,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案涉车辆在购买后35天即发生事故,且该车存在安全隐患,而审理过程中汽车销售公司坚持认为所售车辆没有安全隐患,不存在也不能满足李先生要求消除隐患的要求,基于此,作为销售者的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为李先生办理退货手续,车辆由汽车销售公司自行处置,需退还李先生车款25.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原告李先生垫付赔偿款43万元;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原告李先生购车款25.8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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