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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修理轮胎丧命难定责,司法鉴定助力解纠纷
日期:2017/10/26       浏览次数:295

 

【鉴定案例】修理轮胎丧命难定责,司法鉴定助力解纠纷

2016-09-29    转载自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王某是从事农机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在维修手扶拖拉机的拖斗轮胎时,对拖斗轮胎的内外胎进行更换后,用电动设备对拖斗轮胎进行充气。充气过程中,拖斗轮胎内部轮毂突然迸出将王某击中,导致王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该手扶拖拉机是持有人从某农机商场购买的,该拖拉机的机身和拖斗是农机商场从不同商家购进的,其中拖斗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农机商场认为是王某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拒绝赔偿。王某家人将该农机商场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农机商场申请对涉案轮毂及轮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涉案轮胎的规格与其更换前轮胎规格存在明显差异,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涉案轮胎内胎拉伸性能检测因缺少相关判定依据,故对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不作判定;未发现涉案轮毂存在质量缺陷。涉案轮胎轮毂迸出与涉案轮胎和更换前轮胎之间存在规格差异且外胎与轮毂不匹配具有因果关系。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当地法院采信。法院认为: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受害人王某在为拖斗轮胎充气时,轮胎轮毂迸出造成王某死亡,虽经鉴定未发现涉案轮胎轮毂存在质量问题,但该农机商场作为专业的农机销售单位,销售无产品合格证的拖拉机拖斗,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涉案轮胎轮毂迸出与涉案轮胎和更换前轮胎之间存在规格差异且外胎与轮毂不匹配具有因果关系”,王某在更换轮胎过程中操作不当,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负事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农机商场赔偿王某家人损失的10%,共5万9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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