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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法医学专家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7]尸论字第078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XX 委托论证事项:1.XXX对产妇GG及患儿AA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
日期:2018/1/23       浏览次数:854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法医学专家论证意见书

   京法[2017]尸论字第078号

 

   一、基本情况

XX 

委托论证事项1.XXX对产妇GG及患儿AA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若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行为是否与患儿AA的损害后果(如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受理日期2017年926

送检材料1.XXX住院病历(病案号:71167)(部分)复印件1份;2.D、XX及F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

论证日期2017年926日~2018122日

二、简要案情

据送检材料载:产妇GG因G1P0 38+1周于2007年10月29日自然娩出一男活婴,后患儿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委托人对医方诊疗行为存有异议,故委托我院对其进行法医学专业论证、研究。

三、文证摘抄

1.2017年10月29日XXX住院病历(病案号:71167)摘:

胎膜破裂:2007年10月29日5am时15分,手术破、量30ml,颜色清。

宫缩开始:2007年10月29日1am时0分,自然临产,第一产程计时4小时45分,宫口开全:2007年10月29日5am时45分,第二产程计时0小时20分,第三产程计时5小时10分。

胎儿娩出:2007年10月29日6am时05分。

胎盘娩出:2007年10月29日6am时10分。

手术指征:会阴紧。

新生儿性别:男,体重:2480克身长48cm,Apar评分 1:9,3:10,5:10,情况:佳。急救:清除咽喉分泌物。

2.2017年10月29日XXX婴儿记录(病案号:71167)摘:

一般情况:体重:2480g,身长:45cm ,头部变形:无,前囟大小:1.0×1.0cm2,四肢肌张力可。

特别记录:新生儿复苏后身体保暖,母婴皮肤接触并吸吮。  

四、论证方法

1、技术规范

参照《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中华医学会)、《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卫生部总后勤部)、《临床医疗护理常规》(北京市卫生局)及相关法律、卫生法规、部门规章等,并结合临床实践,全面分析,综合审定。

2、特邀专家

本案特邀请北京地区某三甲医院专家参与研讨。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护士孙晶资质的评价

1.护士所承担职责和助产士不完全一样,成为助产士前提是具备护士资格,但具备护士资格者并非一定具备助产资格。国家卫计委(卫医发[1999]第583号)通知,鉴于多数地区和单位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助产士与护士工作职责交叉(混岗)的情况,今后,凡承担护士职责的助产专业毕业生,必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和注册。对其考试资格的审查办法同护理专业考生。护士具备助产士资格者方可进行助产。

本例产妇分娩术者为孙晶,分娩记录记载接生者亦为孙晶、Apgar评分表助产士为孙晶、会阴侧切谈话记录助产士签名为孙晶、产程图表签名为孙晶、婴儿记录为孙晶等。上述诊疗行为明显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及临床操作常规。

经查询,孙晶注册为护士资格,是否具备助产资格,尚请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参照《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若干意见》认定医疗过错依据原则(医疗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之规定,若经查实孙晶当时无相关助产资质,则认为其违反上述规定,存在医疗过错。

2.送检的2007年10月29日检验报告单记载医师签名“孙晶”,该签名与其资格不相符合。

   (二)关于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1.医方根据患者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及体格检查等作出G1P0 38+1不违反诊疗常规。

2.新生儿出生情况评分表(Apgar评分)记载1min、3min、5min呼吸均为2分,提示呼吸规则,而新生儿护理记录单4:50pm记录呼吸不规则,前后不一致,不符合病情一般发展变化规律,不能排除Apgar评分记录欠准确。另,四肢有抖动的情况下,肌张力仍然正常,是否符合医学理论值得商榷。

3.每个婴儿出生时应做好复苏准备,至少有一名熟练掌握复苏技能的医务人员在场,包括气管插管、人工呼吸、胸外按压及药物使用等。还应有一名助手。复苏常规采取ABCD方案。首先,快速评估,接着初步复苏,然后评价新生儿继续复苏。详见附件“新生儿复苏流程图”。

婴儿记录中“特别记录”载明:新生儿复苏,提示新生儿生后存在窒息,方采取复苏措施,这与医嘱中记载的新生儿病重、新生儿监护等相一致,但与患儿生后Apgar评分不存在窒息相矛盾。其次,送检资料中无复苏记录详细内容,不能反映出新生儿窒息程度以及复苏过程及效果。

4. 出生时体重低于2500g,称为足月小样儿,其中一部分属于生长发育偏小但健康的新生儿。病因包括母亲因素、胎儿因素及胎盘因素。该类患儿因宫内营养不足或供氧障碍导致,因此重点不在于低体重,而在于营养不良和缺氧对胎儿带来的危害。根据重量指数和身长头围之比,可分为匀称型、非匀称型和混合型。其中,匀称型患者脑发育不同程度受限,而非匀称型脑发育相对不受影响,混合型死亡率高。

    本例患儿出生时体重低于2500g,诊断为足月小样儿,但没有区分其类型,若系非匀称型,则脑发育影响可能不大,这与其后所诊断的缺血缺氧性脑病不一致。分娩时窒息常可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肌损伤,如本例影像学报告及化验报告所示,故不能排除该患儿系非匀称型足月小样儿。若系匀称型,则病因多为遗传、TORCH感染及染色体异常,目前尚无充分证据支持其系此类原因所致。总之,本例患儿虽系足月小样儿,身体发育和智力可能存在障碍,但因医方未予常规区分其类型,加之分娩记录、护理记录等对同一病情记录前后不一致、病历书写不规范以及缺乏新生儿抢救复苏记录等情形综合分析认为,就目前资料,不能排除其系分娩过程中存在宫内缺氧、新生儿窒息及分娩后抢救不及时、不符合规程的可能性。

5.10月30日4pm临时医嘱记载“脐血血气分析”并执行,而10月29日12:09脐血血气分析报告已经做出结果,并显示PO231mmHg(参考值:50~80mmHg),SO267%(参考值:95%),前后不一致,该医疗行为难以合理解释,是否还有其他病历(如头皮血气分析)等相关资料予以阐释,请进一步核查。

6.10月29日4:50pm~11月6日长期医嘱新生儿监护,11月2日~11月6日为新生儿重危监护,其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且未提供监护记录。

   (三)关于告知义务

一般由助产人员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采集脐血。产前应对产妇进行既往家族史的调查。填写《脐带血采集知情同意书》及《孕妇健康调查表

等。

2007年10月29日检验报告单记载检验材料为脐血,检验目的为“科研”,医方通过有创操作并提取患儿体液作为生物学科研检材时,未见相关有创操作风险告知及用于科研目的的相关知情同意告知书。

专家论证意见

1、XXX对产妇GG及患儿AA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2.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AA的损害后果(如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论证人:      主检法医师

李生兴       

                          李秀林   副主任法医师

                          刘洪田   副主任医师

                                     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

○一二十二  

 

 

 

 

 

 

 

 

 

 

附件:1、部分参考文献;2、附图;3、特别说明。

 

1、部分参考文献

[1]仲剑平.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第四版),人民军医出版社.

[2]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急诊病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

[3]秦启生.临床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4]新生儿缺血诊断标准.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新生儿组。

[5]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

[6]实用新生儿学.人民卫生出版社.

2、附图

 

 

 

 

 

 

 

 

 

 

 

 

 

 

 

 

 

 

 

 

 

 

 

 

 

 

 

 

 

 

 

 

3、特别说明

    送检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仅针对送检材料有效;因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客观而造成目前分析、判断的偏差或错误,由委托人负责;本论证意见属于学术研究、咨询范围,不得作为上访、投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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