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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做司法鉴定?两分钟带你了解全过程

 如何正确地做司法鉴定?两分钟带你了解全过程司法鉴定

在日常生活中,总会遭遇各种各样的意外,有好的意外,当然也有坏的意外,当“祸从天上来”的时候,我们遇到这些意外事故,该注意些什么呢?重点规范如下:

(一)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对从事“四大类”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对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明确本市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明确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及信息的公告和发布机制。

(二)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条例》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选择范围、委托程序等。

二是明确委托规范、受理规范、委托事项确认、不得受理情形等具体事项。

三是细化鉴定回避,标准适用,鉴定意见书出具,终止、补充、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等程序和条件要求。

四是明确特别疑难、复杂、特殊的技术问题以及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对“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加强监管和信息公示

《条例》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法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主体信息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也鼓励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通过平台公告其信息。

《条例》还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程序和标准以及投诉处理等作了指引性规定。

(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升监管实效性

一是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监管制度。通过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实施全流程监管。

二是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协会在自律管理、业务指引、职业道德教育、行业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优化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信息的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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