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全国统一电话:010-56159040
                         010-52403348

在线客服
首页
中心简介 业务类别 咨询形式 法律法规 新闻公告 专家风采 经典案例 招贤纳士 资费标准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工作流程 理论研究 在线答疑 资源共享
院内公告
时事要闻
司法鉴定新闻
各省鉴定机构名录
司法案例
医疗纠纷
杀人案例
强奸案例
专家论证意见
   民商事案件
民商事案件
损伤程度
典型案例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
伤害案件
民商事案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公告 > 民商事案件
两车在黄灯时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认定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7-2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案例】 2008年7月21日夜,被保险人甲驾驶被保险车辆粤B0000与乙驾
日期:2022/2/8       浏览次数:269

 

两车在黄灯时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认定

 
 
 

   【案例】 2008年7月21日夜,被保险人甲驾驶被保险车辆粤B0000与乙驾驶的B8888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人伤的严重后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事故认定书,以被保险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管制为由认定被保险人承担全责。但经向公安局交警大队科技处调取监控录像显示,在上述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述两车均无电子违章记录。在被保险人甲的问话笔录中陈述,当时的情形是:“我在深南大道中间车道靠最左侧车道行使,路过招行路口,我看是绿灯与黄灯交换时,我只想加油过去,这时路口有一小车冲出来,我还没有反映两车就撞在了一起”。可见,发生本次事故的事实是,在信号灯由绿灯转黄灯时,被保险人并未停车,而是想在变红灯前过去。而另一车辆也应当是在黄灯未变绿灯时启动,或者被保险人车辆未及时通过,另一方向已经变绿灯情形下车辆驶出,致使两车相撞。

    二、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但在黄灯情形下,红变黄、绿变黄情形下车辆能否行使通过,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在绿灯变黄灯警示情形下,未越停止线的车辆应当减速停止行进,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使,驶过路口。否则应当视作违章。在红灯变黄灯时,车辆应当做好启动准备,在变绿灯前,不能驶过停止线。因此红变黄、绿变黄情形下,两车相撞一般是红变黄一方行使车辆违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鉴于两车均未被监控违章,因此需要弄清楚,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电子监控中,在黄灯情形下是否各方车辆均不视作违章。或者是我方在黄灯时已经越过停止线,欲通过路口,但是因车速较慢,行使在路口中央时,另一方向已变绿灯,车辆驶出致使相撞。但此时已变绿方向车辆仍有必要的注意尚未通过的另一方向车辆的义务,但非因道路交通拥挤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绿变黄车辆未及时通过的情形除外。

鉴于上述情形,因无太多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因此应区分情况。

 1、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尚未越过停止线情形下,加速欲通过路口,在通过过程中另一方向已经变绿灯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黄灯时电子监控对已行使在路口中央的车辆不视作违章);

2、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停止线,在通过过程中因未及时通过(因道路交通拥挤等其他合理原因),另一方向已经变绿灯,车辆驶出致使相撞,此时应当由另一方车辆承担主要责任。

 3、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停止线,在通过过程中因未及时通过(非因道路交通拥挤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绿变黄车辆未及时通过的情形),另一方向已经变绿灯,车辆驶出致使相撞,此时应当由被保险人车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4、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停止线,在通过过程中,另一方车辆在黄灯未变绿灯前启动驶出,致使相撞的,另一方车辆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此时在黄灯情形下,因电子监控对路中车辆不视作违章,故双方均无违章记录)。

5、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了停止线,在通行过程中,另一方向车辆在黄灯已经变绿灯情形下驶出,致使相撞的,应当区分上述2、3钟情况,分别划分责任。

三、法律建议因上述各种情形,均具有可能行,本案又无法回复到最初发生状态,致使谁错谁对难以判明。又因当时交通警察已经作出现场处理,因此交警依据现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极大的证明力。在无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结果被确认的可能性最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该条规定,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不再看做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为,已经部门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5年1月5日答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一次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鉴于以上情形,建议 由被保险人向另一方车主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主张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合,提交相关的有无违章记录的证明等。依据一般惯例,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且有证据证明的,法院会向交警部门发出询证函或者调取卷宗,以查明事发当时情况,此时若交警部门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说明,或者证据证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确实不妥,法院将依据查明事实重新划分责任,对事故责任进行裁判处理。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