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生活中很多常见的规则都是为了防止“万一”出现,比如出行要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行人要走斑马线,要是没有这规则,谁都横冲直撞,马路上就乱了套;
如果不遵守规则侵害了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要作出一定赔偿,这也是一种规则,为的是给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一道无形的保护盾牌,通俗点说就是做错了事情要负责,像赔偿损失就是很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前提是——要有根据,索赔也要合理。
住在北京的顾女士就因为养狗惹上了一桩官司,对方索赔260万,这么高的数额对于她来说实在太高了,就算十年不吃不喝也不见得能赔得起,那么对方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又是否会支持呢?这决定了顾女士未来的生活质量,所以她很关注案件的判决结果。
跟她一样关注案件判决结果的是徐老太太和她的家属。
徐老太太也真是没料到,自己60多岁了,身体一向健康,居然因为被狗绊倒摔成了瘫痪!
徐老太太不是北京人,但女儿住在北京,所以她退休后就过来跟女儿女婿一起住,因为有晨练的习惯,徐老太太每天都早早起床在小区里面跑步,谁能想到跑个步能跑出意外,而这意外就与顾女士脱不了关系,因为顾女士养了两只柯基犬,而且遛犬从来不拴绳。
柯基虽然不是啥烈性犬,看起来萌萌的很可爱,但它们要成了人前进路上的“绊脚石”,伤害性也是存在的,这天徐老太太正照常在小区里面呼吸着新鲜空气,匀速往前跑着,忽然从角落窜出两只柯基跟着她一块儿跑,徐老太太吓了一大跳,她可不喜欢狗,就算是小狗也很怕!
还没等徐老太太摆脱这两只柯基,前面就是一个拐角,徐老太太被柯基犬绊倒一个趔趄径直摔倒在地,这时候狗主人顾女士匆匆赶来,周围的小区居民也都围过来,大家看徐老太太似乎摔得挺重的,连爬起来的力气都没了,赶忙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徐老太太送去医院检查。
这一检查可不得了,徐老太太摔得确实不是一般的严重,构成了二级伤残,摔断了颈椎,脊椎严重损伤,颈部以下全身瘫痪,再过那么点就跟植物人没有两样了,当然即使比植物人略好一点儿,终生高位截瘫也意味着徐老太太之后得长期卧床将养,要时刻有人护理,要花多少钱更难以计算。
为了这事,徐老太太的女儿和儿子都急得哭了,虽然儿子孝顺,马上就卖了外地的房子赶来北京照顾母亲的起居,可这也不过杯水车薪,更难的日子还在后头呢,谁破坏规则谁就得承担责任,徐老太太的家属立刻就想到了向狗主人顾女士索取赔偿,一纸诉状将她告到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那么顾女士是否需要担责呢?顾女士确实没有自己去故意绊倒老太太,但那两只惹祸的柯基犬是她养的,而且当时顾女士遛狗连犬绳都不系,明显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徐老太太的家属向顾女士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用共260万元,要知道这260万的数字还是按最低标准计算的,也就是说他们的索赔看起来高得离谱,其实还在合理范围内。
而且根据案发小区的监控,法院也可以判断顾女士养的柯基是绊倒徐老太太导致其瘫痪的罪魁祸首,再加上顾女士本身有遛狗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错在内,赔偿是逃避不了的,问题在于,顾女士就是普通的北漂族,工资不高,这么一大笔钱她根本就赔不起,法官也只能从中协调。
最后,徐老太太的家属在法官主持下与顾女士达成调解协议,顾女士需赔偿90万,先一次性赔偿30万,剩余的就分期为7年赔,这事对她的生活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父母为了帮她支付赔偿四处借钱,相恋许久的男友也因此跟她分手,顾女士根本顾不上男友的薄情寡义,只懊悔自己当初怎么就抱着侥幸心理不守规则,遛狗不拴绳呢?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桩案子都是一个双输局面,而导致这局面出现的原因就是有人破坏了规则,也希望更多人能以此为鉴,不光养狗要遵守相关条例法规,其他的大事小事也应该依法依规而行,也许一时不守规则能偷懒得利,但从长远看,却是隐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