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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等三人盗窃案)(公开版) 时间:2022-11-08【字体:大 中 小】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刑不诉〔2022〕46号 被不起
日期:2022/11/8       浏览次数:591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等三人盗窃案)(公开版)

时间:2022-11-08
【字体: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刑不诉〔2022〕46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宜丰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22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胡**(已起诉)想栽种杜鹃花树到自家院子里,于是向被不起诉人张*、胡*甲提议前往铜鼓县永宁镇**岭盗挖杜鹃花树(映山红树),并安排张*单独驾驶一辆五菱牌小货车(车牌:赣C****),胡*甲驾驶现代牌小汽车(车牌:赣C****)载着自己和作案工具(锄头和锯子)一同从宜丰县前往铜鼓县。当日9时许,三人抵达铜鼓县城,张**将小货车停放在县城上**岭的路口,胡*甲则驾驶小汽车载着胡**、张**上山,三人路过**坛行驶至**岭风力发电4号机组旁,胡**从汽车后备箱拿出锄头和锯子后独自进入山林(宜丰县**分场)盗挖杜鹃花树,胡*甲、张*则在山上游玩等待。当天下午3时许,胡**盗挖完杜鹃花树后,与张*、胡*甲下山换小货车上山,将盗挖的34株杜鹃花树装车后往原路下山,途中因担心被村民拦截,便将车上34株杜鹃花树卸下车隐匿在山上的另一条小路边,随后三人返回宜丰县。6月11日上午,胡**问张*是否有铜鼓朋友能帮忙将杜鹃花树运回宜丰县,张*便联系到铜鼓本地人吴**,当天中午张*驾驶小汽车(车牌:赣C****)载着胡*甲、熊**一同抵达铜鼓县,与吴**等人吃完饭后前往太阳岭山上,张*带吴**抵达隐匿杜鹃花树地点后,吴**联系王**前来装运树兜,王**驾驶五菱宏光牌小货车(车牌:赣C****)将34株杜鹃花树运输下山途中被**村村民拦截。经鉴定:涉案的34株树系杜鹃,树龄在30-53年之间;其在2021年6月11日的市场价格为16844.25元。

 2021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张*主动到铜鼓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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