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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法医精神病鉴定

(1)精神状态鉴定:判定被鉴定人既往或当前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及患有何种精神障碍。

(2)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定(限制或部分)或无刑事责任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制(部分)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4)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根据被鉴定人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诉讼行为能力。

(5)受审能力鉴定: 根据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理解、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受审能力。

(6)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根据女性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有关性行为的性质、意义的理解、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或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7)服刑能力鉴定:根据被鉴定人(被判决后的罪犯)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有关刑罚的性质、意义的理解和接受改造的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或无服刑能力。

(8)受处罚能力鉴定: 根据被鉴定人在实施触犯治安法规行为时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及精神障碍对其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评定其具有完全、限定(限制或部分)或无受处罚能力。

(9)精神伤残程度评定:对人体损伤后出现的精神伤残的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10)因果关系评定:对某一侵权事件与被鉴定人精神障碍的因果关系提出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11)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对人体损伤后出现精神障碍,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已经成为法医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12)心理测试(非司法鉴定项目):即俗称的测谎检验。检验人通过对具体案件的了解,设置若干问题,利用多道心理生理测试仪检测被检验人对这些问题因心理反应而产生的生理反应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定其在某一问题上是诚实或说谎。

(13)劳动能力评定:对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伤与职业病、其他疾病等原因所致的劳动能力缺损程度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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